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事故等级执行以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铁路工程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公路工程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房建和市政工程执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相关行业、地方政府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执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30号); 机械设备事故等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和相关行业规定; 其他事故等级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引发人员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瞒报。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3 1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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