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效能、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优化效能、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优化效能、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政风行风监督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市优化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聘请的市优化效能、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请,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优化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村(居)两委成员等各界人士中推荐人选,经研究确定后,由市优化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聘期为二年。 第四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本地常住人口;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于优化效能、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的督查和调研活动。 第五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效能、政风行风的评议工作;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对优化效能、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市优化效能办反馈; (三)宣传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 (四)办理市效能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 (二)出席或列...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3 1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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