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组织、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不改变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各镇乡(街道)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镇乡(街道)会计服务所改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机构(社监会或村监会)。 第七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3 1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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