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与聘用
(一)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正副校长、一般中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由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聘任。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中层正职、一般中学副校长、单设初中校长由县委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提名,县教育局聘任。其他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察和聘任。
各中小学校长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聘用校长。
(二)拟任中学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小学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拟任中小学校长(正职)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任副校长或相当职务二年以上;拟任副校长一般要从任职二年以上的主任中提拔。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党外干部和女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中小学校正副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核定的职数配备。
(五)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权利和义务
(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最后决策权和全面指挥权。
3、制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
4、按&qut;德才兼备,任人唯贤&qut;的原则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对教职工实施奖罚和考核。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及课外教育等活动。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6、代表学校对外行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力。包括接受社会捐赠或抵制非法摊派等。
7、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和完成任期目标。
4、坚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他们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在民主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6、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7、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考核与奖惩
(一)建立校长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校长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注重对校长的平时考核。主要对校长教学、德育、安全等内容进行考核。校长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校长的考核结果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作为对校长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通报表彰:
、办学效益显著,学校各项工作走在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单项工作受市以上表彰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考核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3、高考或中考主要指标居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比上一年有较大进步的;
4、学校培养出市级以上有影响的优秀教师或优秀学生的;
5、学校组队代表县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竞赛、比赛获得一等奖的;
6、学校管理到位,各项工作进展较快的;
7、校长的科研成果或论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年度考核定为&qut;基本合格&qut;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两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20%的;
4、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学校各项工作都较落后的;
5、学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未给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6、违反财务管理和收费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7、校长不按教育局规定要求任课的;
8、有一般违纪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应引咎辞职或降免职:
、年度考核定为&qut;不合格&qut;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qut;基本合格&qut;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结果连续两次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三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30%的;
4、不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学校管理混乱,较长时间打不开落后局面的;
5、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生命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纵容亲属、亲友损公肥私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出现乱收费行为,数额较大或影响严重的;
8、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9、诫勉期满(三个月)仍未改正的。
四、考勤与任课
(一)严格请销假纪律
校长(书记)离开学校一天以内,向教育局领导电话或短信请假,向片区督学通报,告知副校长和值日领导;中小学校长离开学校一天以上的,向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副校长离开学校一天以内,向校长请假;离开学校一天至三天的,向校长请假,并报告教育局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向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学校校级领导请假情况必须公示。
除参加县教育局组织或安排的离开学校外,正、副校长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活动按程序请假。
(二)严格实行校长&qut;驻校制&qut;
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校长&qut;驻校制&qut;,落实校长及班子成员轮流值守制度,行课期间,校长必须坚守岗位。校级领导要坚持站在教学第一线,要上好一门课,蹲点一个年级,联系一个教研组,确立一个研究课题,撰写一篇教学或管理论文。
(三)严格实行校长上课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校长及班子成员上课制度,超过一个学年不任课的校长,取消职称聘任资格,也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课量要达到如下最低周课时标准:学生在5000人以上的中学校长,可以上课,副校长上2节以上;学生在3000&dsh;5000人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2节以上,副校长4节以上;学生在2000-3000人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4节以上,副校长6节以上;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每周不少于5节,副校长不少于7节;小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每周任课4节以上,副校长6节以上,小学规模达24个教学班(不含学前班)及以上,每周任课2节以上,副校长4节以上。兼任学区督学的中学校长可适当减少课时量。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20个课时,副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30个课时。
五、交流与培养
(一)健全校长交流轮换制度。校长在一所学校任职时间较长的,经考核合格,一般应交流到其他同类学校任职。
(二)落实校长&qut;持证上岗&qut;的规定。新任校长要在一年内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每五年参加一次提高培训。部分中小学校长要参加高级研修。
(三)注重交流培养。创造条件组织青年校长到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锻炼,让他们加速成长。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结束后回原单位任原职。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以后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二O一一年二月七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8-18 2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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