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主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主评议,是党员、群众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

第三条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进行。

第四条&bsp;民主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为民办实事,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四)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情况。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民主评议采取大会评议、“一户一票”评议、全体村(居)民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bsp;大会评议的基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述职、接受质询;无记名投票测评;公布测评结果;整改承诺。

第七条&bsp;参加民主评议大会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60%。

参会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指定。

第八条&bsp;实行“一户一票”和全体村(居)民评议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党员和村(居)民进行述职。评议结果应于投票结束后及时公布。

投票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投票站。

第九条&bsp;民主评议前,应组织参会代表收集村(居)民意见。

第十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根据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应在本村(社区)范围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bsp;在民主评议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30%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级,并应进行诫勉谈话;高于50%的,应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bsp;对村(社区)党组织其他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1-04 17: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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