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计划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第二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六条、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7-01 10: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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