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政协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协接待工作,更好地为开展政协各项工作做好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接待范围(一)政协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前来我市政协联系工作的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三)市政协领导交办接待的其他人员。二、接待原则(一)副省级以上领导及省政协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视察团、检查组;外省副厅以上领导;各县(市、区)政协主席,由行政处负责填写《来宾接待单》,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统一安排接待;其他来宾,出市政西办公室行政处负责接待。(二)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安全节俭、高效务实、体现特色"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接待,厉行节约,料:绝奢侈浪费,规范礼遇,使领导和来宾满意。三、接待标准(一)住宿标准:来宾住宿费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由行政处报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批准。(二)用餐标准:1、原则上厅局级领导每人每餐40~60元,县处级领导每人每餐40~5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2、接待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除外。四、接待程序1、来宾由市政协办公室行政处接待的,各对口处室以书面形式将来宾名单、事由、具体行程、接待要求等情况告知行政处。同时填写《来宾接待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行政处,统一安排吃、住、行。并将副厅级以上领导来丽情况及时报告有关市领导。2、接待费用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签后报销..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3 1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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