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勤请销假制度

信用社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强化农村信用社员工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信用社员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联社机关的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社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对机关工作人员每周出勤、请假、下乡、迟到、旷工等考勤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每月汇总通报一次。对于因迟到罚款的,通知综合管理部在次月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四条联社机关人员下乡,无特殊情况先点名后下乡。对于因特殊情况下乡不参加点名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供书面下乡人员名单、时间,并由分管主任签字,在点名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点名前不提供书面情况的,点名时口头说明的视为迟到或旷工。下午下乡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在点名时说明情况。
第五条对于不下乡,因有特殊情况不参加点名的,点名前向联社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点名。不向联社主任请假的或点名后说明原因的视为迟到或旷工。
第六条基层信用社的考勤由信用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对员工进行考勤。
第三章请假
第七条事假。员工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员工当月请假在4日之内(含4日)且全年累计请假时间在30日之内的不扣工资;当月内请假超过4日或全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30日的,超出的天数,按员工的岗位责任工资(日平均)扣发并专户管理,用于奖励或支付顶班人员费用。
第八条病假。职工因病请假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书,视其情况给予假期,需要住院治疗的除要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还要有住院手续,假期满后要把相关出院手续报人力资源部。一般情况先审批后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当时请假的要在3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病假在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参与信用社考核后全额核发。
2、病假在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基本保障工资照发,岗位责任工资按不高于50%核发。
3、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只发基本保障工资。
第九条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以及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3天的路程假。
3、对于符合晚婚条件(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可享受5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
4、婚丧假期间外出途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者,可增加产假5天。
2、凡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即女员工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延长5天假期。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且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5天产假。
4、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5、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给予3天看护假。
第十一条信用社和联社人员经联社批准,参加系统计划内大中专函授学习需请假的,凭学校下发的面授通知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参加面授,面授期间工资照发;计划外的参加面授按照事假处理;未经联社批准而参加学习的不允许请假,联社对其取得的文凭亦不承认。
第十二条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联社机关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联社党委成员及各部门经理请假一律由联社主任审批,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
2、联社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经分管党委委员签署意见,报联社主任审批,并将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信用社人员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信用社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天以内(含天)由包片党委委员审批,并报告联社主任;天以上由包片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后,报联社主任审批,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备查。信用社主任离开本地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报银监部门备案。
2、信用社副主任(负责人)、分社储蓄所主任(负责人)、主管会计、农贷会计请假天以内(含天)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信用社签署具体意见,报包片党委委员审批,3天以上由包片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后报联社主任审批。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信用社出具回执。
3、信用社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信用社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信用社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包片党委委员审批,请假条需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回执交信用社备查。
(三)信用社及联社人员请婚丧假、面授学习,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制度予以审批。
(四)信用社及联社人员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含产假),须由本人写出申请,信用社签署意见后经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口头请假无效,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办理,否则,视同旷工。
第十三条销假。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条缴人力资源部的,还应向人力资源部销假,由本人通过所在社电话向人力资源部销假。请假期满未续假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信用社要建立员工请销假登记薄,并及时登记,以备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每周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罚款5元,每周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以上扣发一天工资,除扣发工资外,并在联社机关职工大会作检讨。
第十五条上班期间发现溜班、串岗的一次给予警告,二次以上在联社机关职工会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不经请假,旷工一天,除点名批评外,处以50元罚款,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除罚款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信用社和联社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将视情节对审批人和请假人予以处理。对于不经请假擅自外出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给予经济处罚,具体标准由各信用社自行确定,凡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信用社(联社)员工无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信用社(联社)可对其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负责考勤工作人员不能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考核的,给予违反考勤制度人员同额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3 1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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