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自2003年4月大调解体系建立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不断创新平台、机制、方法、手段,狠抓队伍建设,构筑起"一综多专"的大调解新格局,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为进一步强化大调解在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化解实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立足于有效防范和化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夯实基层基础,全力推进大调解体系深化发展,有效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着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能力建设:  (一)着力提升对矛盾纠纷的预警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的基础功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听证对话机制、群众诉求表达机制,防止因决策不当、信息不对称、与群众沟通不到位等因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深入开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6 2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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