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访条例》看社会治理与信访工作法治化

一、信访成为我国社会的&ldqu;安全阀&rdqu;、&ldqu;减压器&rdqu;,信访部门的&ldqu;人民来访接待中心&rdqu;成为上访者的避风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ldqu;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rdqu;。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ldqu;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rdqu;,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施政纲领,信访作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的《信访条例》实施0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一)主要原因。  

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改革开放使我国成功实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社会稳步迅速推进的同时、也带来了阶层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身份结构及价值体系的重大转变,社会日趋多元,异质性增加,问题和矛盾逐渐外显。  

2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绝大多数信访问题产生是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且多数由直接或间接的物质经济利益矛盾引发、只有少数是由涉及公平、人身自由、名誉、民主权益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  

3社会差别、社会公平问题凸显。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个体差别持续扩大,收入分配差别逐渐拉大。差别即是矛盾,差别持续拉大引发矛盾加剧。社会差别不仅仅表现为贫富差距,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差距,并进一步导致文化素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深层次的累积差距。社会差别持续拉大凸显社会公平问题,容易引发弱势群体的&ldqu;相对剥夺感&rdqu;,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导致社会摩擦与矛盾增多。  

4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利益协调机制缺位也是信访频发的重要原因。目前,受国家制度建设力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表达渠道不畅,不同阶层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旦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利益协调渠道,又难以通过正当合法的有效途径表达时,就可能成为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诱因。  

5民主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稳步向前,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制观念相对滞后,一旦利益受损,往往不能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仍有少数部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习惯用行政命令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  

6信访制度本身受到体制机制的制约。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虽然设置了信访终结制度,但是信访作为群众的法定权利,不是由信访机构单方面说终结就终结的。  

(二)信访矛盾的特点。一是突发性与可预测性。信访事件具有突发性,往往是由某些偶然事件刺激,在极短的时间内突然诱发,导致人群大量聚集,并迅速扩大升级。只要加强对少数人的预警监控,信访事件是可以预测的。二是目的性。多数是达到经济目的。二是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参与主体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真正别有用心、无理取闹的情况只是极个别的。四是复杂多样性。表现在集体上访事项中,各人有各人的问题、要求,&ldqu;法不责众&rdqu;的思维根深蒂固。  

三、社会治理与信访工作法治化  

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信访系统治理则要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主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实现多主体之间良性互动,以合理应对信访人诉求。社会治理是一种多元化的系统思维,是一个复杂多维的体系。从治理方式来看,&ldqu;德治&rdqu;、&ldqu;法治&rdqu;与&ldqu;自治&rdqu;应该构成社会治理完整的路径体系。首先,道德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注重利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塑造国民共同价值观念,使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不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社会治理的成效会非常有限,德治是社会治理路径体系的必然内容。其次,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一般来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仅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而且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习惯以法律方式解决纠纷。在我国,受&ldqu;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rdqu;、&ldqu;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rdqu;等错误理念的影响,有的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往往指望以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达到其不正当目的,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化。这些问题的广泛存在,要求我们在开展社会建设、搞好社会治理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法治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从根本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最后,自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这些年来,一方面,由于政府大包大揽、管得过&ldqu;宽&rdqu;,大量事务和矛盾实际上都汇集到政府身上,对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空间产生了挤压与反向依赖,影响了群众的参与动力和积极性,自治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ldqu;全能信访&rdqu;应该转向&ldqu;有限信访&rdqu;。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多样多元的社会需求和海量的物流、人流、信息流,政府手段有限,资源缺乏,力量严重不足,很多事务根本没法管,或是没法进行有效管理,尤其是有些社会问题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果群众特别是各有关利益主体没有参与进来,仅靠政府一家进行协调,是很难得到妥善解决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让市场、居民、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  

所谓&ldqu;信访工作法治化&rdqu;,一是信访理念上,要变&ldqu;全能信访&rdqu;为&ldqu;有限信访&rdqu;;二是信访方式上,既要与信访者个人关联,也要与传统信访体制有关联;三是信访部门的角色定位上,正如条例第四条:&ldqu;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dqu;,推进信访法治化应该树立&ldqu;扬长补短&rdqu;战略,亦即在&ldqu;扬长&rdqu;基础上及时补短,达到多方齐头并进、均衡发展。具体来讲: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促进公众参与作为推进法治化的突破点。二要充分利用网络及虚拟空间的功能,将健全排查与调解机制作为推进法治化的基石。三要创新信访工作的社会机制,主要是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发挥律师的作用。四要强化普法,畅通渠道,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21 1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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