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整合乡镇敬老院相关政策,提升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提高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发展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敬老院供养情况落实乡(镇)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形成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政办具体落实的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快建设步伐,健全服务网络

(一)落实目标任务。乡镇敬老院是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构成我县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体系,其中临江镇、临城镇、湖洋镇、泮境乡、步云乡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其余每个乡(镇)各建设所达标敬老院,203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科学规划设计。贯彻执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敬老院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敬老院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40张以上,满足当地30%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鼓励五保对象人数较多的村建设农村五保幸福园,作为乡镇敬老院的补充形式,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需求,逐步实现农村五保老人相对集中居住、互助服务。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地点应尽量靠近村委会所在地或村民活动中心,处于交通便利位置,方便村干部管理和照顾;建设标准应坚持“合理化、便利化、人性化、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采用“一户一室一厨一卫”的房屋格局或统一配备厨房、膳厅、卫生间、活动室等必要的设施,可利用闲置的学校、幼儿园、村部等改建,鼓励幸福园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统一规划建设。每所幸福园建设规模为5户以上,户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上。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相关政府补助和政策,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在建设前做好调查摸底、沟通协调、入住意向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确保建成后五保对象入住。

(三)确保建设投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建立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采取财政拨款、土地置换、闲置资源利用、社会捐助等办法加大筹资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使用监管。对列入203年计划新建的乡镇敬老院,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的每所敬老院给予30万元补助。其中:元旦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每所补助2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半年内按要求投入使用的每所再补助0万元。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敬老院建设要着眼长远,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改善条件、完善功能,在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的基础上,有序拓展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设成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

三、强化机构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法人登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龙政综〔202〕599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设立专门银行帐户,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现已建成的敬老院,各有关乡(镇)必须在203年内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法人代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事业编制内人员担任。今后兴建的敬老院,应在竣工后当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加强人员配备。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敬老院设置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管理人员(院长)核定为事业编制,每所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名,人员可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除管理人员外,服务人员根据供养人数及其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其中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0;服务人员与生活半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服务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所在乡(镇)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用的服务人员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其中:县财政负担服务人员的最低工资部分,乡镇财政负担其余费用。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的五保供养对象按同等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有关乡镇按照乡镇聘用人员标准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保障工作经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包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等)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0%的比例落实,敬老院管理经费年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予以保障,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从203年月起,我县22个乡(镇)的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5:5比例分担。五保户纳入县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乡(镇),每年初按上年度2月底实际入住人数进行统计核算,县级负担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核拨给县社会福利中心,乡级负担部分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县社会福利中心,具体由县社会福利中心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中供养协议确定后执行。继续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委〔20〕25号)规定,县财每年安排50万元专款用于全县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的完善、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以及敬老院的日常维护。

(四)加强技能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其素质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通过制定供养机构服务规范,明确各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励办法,做到定岗定人定责,逐步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

四、落实供养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一)明确供养标准。根据《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t;办法》(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20号)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我县2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798元。根据龙政综〔202〕599号文件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3〕84号)精神,从203年2月日起,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五保供养经费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今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标准调整一次,报市政府、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强化集中供养。根据《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龙政综〔20〕59号),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应达到30%以上,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接纳农村五保对象入院供养,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乡镇敬老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

(三)落实医疗救助。通过城乡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途径,妥善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根据《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杭政〔202〕60号)规定,所有五保对象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报销后给予全额救助。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实行全额救助后,对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同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发给门诊医疗救助金,以保证他们一般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

(四)实施挂钩共建。弘扬尊老敬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认真组织开展“牵手敬老院·爱心志愿行”主题系列活动,做到每所乡镇敬老院都有所以上中小学、所卫生院、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及文明单位长期结对帮扶共建;大力倡导社会爱心慈善人士积极为五保对象献爱心、送温暖。要建立帮扶机制,设定帮扶措施,创新活动形式,确保活动实效。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一)入住管理。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后入住。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优先安排入院集中供养,当地政府和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敬老院、村(居)民委员会和五保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五保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对出院的供养对象,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责任、经济财务、卫生保健、供养人员护理、会议学习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续聘、报酬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民主管理,落实院务公开。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院民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三)资产管理。乡镇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供养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对象监督,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四)经营管理。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其余收益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扩大生产和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五)等级评定。根据市民政局制定的《市农村敬老院等级管理评分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办法,细化相关标准和程序,扎实开展敬老院等级达标管理活动,完善服务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达标敬老院的引导促进、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县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市有关部门评定为“一级达标敬老院”的,县财政每所奖励3万元,用于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9-24 16: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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