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工作原则,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着眼点,以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卫生行业形象为工作内容,贯彻“防范为先、教育并重、执行从严、惩处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一系列措施,促进我县卫生系统服务态度进一步好转,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就医环境进一步优化,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推动卫生工作跃上新台阶,实现我县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防范医疗质量安全事故为先导,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全员质量意识。

、加强质量管理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制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制订医疗事故防范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医疗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2、各医疗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学习制度,采取专家授课,互相学习、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方法,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3、各医疗单位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要做到逢会必讲、逢会必提,凡会议必有医疗质量安全相关议题记录。

4、各医疗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不足开展讨论。认真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细节,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时时绷紧医疗质量安全这根弦。

5、严格人员准入。严禁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使用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得安排无资质人员到临床一线工作。

6、继续杜绝基层卫生院未经批准盲目开展新医疗项目,盲目扩大服务范围。

(二)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教育。紧紧围绕“安全、质量、服务”三个核心,切实加强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医护人员人文、医德、敬业精神,伦理修养教育。

2、加强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增强全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3、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适应社会能力,提高与患者及家属的交流沟通能力。

4、加强《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的学习。把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作为医疗质量管理依据,加强培训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

5、加强医疗业务培训。开展分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抓好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三基”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支持和鼓励上级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每月要开展-2次。鼓励创新思想、优化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6、开展全系统技能和理论考试大比武。各医疗单位以帛签方式决定参赛选手,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将进行排名,并在全系统通报和奖励。

(三)强化督查考核,从严抓好落实。

、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集中精力抓好质量管理。对于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协调和处理,杜绝因医疗纠纷协调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体上访和聚众闹事事件发生。出现此类事件,将严肃追究各单位领导责任。

2、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具体落实到人。要认真督查,严格考核。

3、全体医护人员要每月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自查,自我反省、自我加压,写出心得体会上交单位。各单位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卫生局。

4、县卫生局对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增强考核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抽查、暗访存在的问题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5、坚持实行医疗安全督查和考核制度。县卫生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季度组织召开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汇报会,及时总结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各医疗单位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疗质量检查、抽查、暗访情况;医疗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责任追究情况。同时,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院长年度履职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因单位或个人责任引起的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并在全县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奖罚分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省医疗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对发生医疗质量安全纠纷或事故的医护人员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

、作出书面检查,全县卫生系统通报批评。

2、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经认定,因责任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造成经济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3%至0%。

3、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待岗学习。待岗学习三至六个月,待岗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补贴。

4、对因个人的责任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赔偿2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年内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予晋升职务、职称。

5、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对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的调整。

6、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0-10 16: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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