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动物源性食品消费安全,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现结全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就全面加强200年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组织领导

畜牧兽医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动物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畜牧业经济可持续以展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履职尽责,将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处,要明确目标,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加大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测力度,强化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管理,对畜牧业生产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为全面做好200年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局成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全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
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动物的生产、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明确相关县局属职能站所和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的职责,对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所有环节开展全程监控,分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兽药饲料和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对饲料兽药质量、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开展全面监测,并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及检测、监测工作记录,要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工作目标

、动物检疫工作目标

所有乡镇均规范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出栏产地检疫乡镇开展面达到00%、村开展面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地检疫申报率达到00%;定点屠宰检疫率、出证率达到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率、检出病害(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印章)加封率达到00%;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检疫申请审批率达到00%;出入省际动物及动物产品查证、消毒率达到00%。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标

县级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常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违法行为查处率、适用法律准确率和一般程序结案率达到95%以上,无公路“三乱”事件发生。

3、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

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监管面达到00%;“瘦肉精”、莱克多巴胺阳性检出率均控制在%以内。

辖区内奶站安全检查率达到00%,生鲜乳抗生素、“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00%。

按时完成省、市布置的阶段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送检率达到00%。

4、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工作目标

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面达到00%,按时完成省、市布置的饲料兽药质量安监测工作任务,及时查处经检测不合格的饮料兽药案件,案件结案率达到00%。

5、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目标

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二)工作措施

、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工作涉及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控的全过程,涵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的各个环节,实施规范检疫是确保畜产品安全的有效保障。

一是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验讫标志,杜绝“隔山开证”、未经临栏、现场检疫开具检疫证明和只收费、不检疫的违规检疫行为,检疫人员应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二是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置,认真执行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制度,要公布报检电话、检疫人员联系方式、检疫内容和收费标准。三是要把好定点屠宰场进场查证验物关;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认真开展宰前检疫和宰后同步检疫。四是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把好畜禽调运关,严格执行准调证明制度,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严格查验出入省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坚决杜绝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省内。

2、要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对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应将规模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必备条件,督促动物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建立生产、免疫、检疫、饲料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乡镇检疫人员应开展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巡查,及时掌握规模养殖场的生产动态,指导规模养殖场的饲料兽药安全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产地检疫申报。要重点开展奶牛养殖场淘汰奶牛的动态监管,严格淘汰奶牛的检疫管理,做到淘汰奶牛有出必检,认真做好检疫记录,杜绝淘汰奶牛未经检疫私运私宰现象。

3、加大饲料兽药监管力度

一是认真开展饲料兽药的质量安全检测,提高检测覆盖面和检测频度,及时掌握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及时查处检测不合格的饲料兽药案件,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要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兽药市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无证经营和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开展饲料兽药安全使用技术指导,建立饲料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健康养殖水平。五是要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兽药使用情况,重点查看药库、处方及出入台帐,规范诊疗用药活动。

4、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开展奶牛养殖场自建奶站的专项整治,严格奶站贮存、运输管理。开展奶站规范化建设与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检查指导,推进奶站的标准化管理。二是做好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地)》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等培训与推广工作。加强奶牛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普及科学饲料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三是完善奶站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和监督抽查等制度。

5、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一是要组织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要扩大检测范围、频次,深入养殖场(户)、屠宰场(点)进行高密度检测,对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要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采样送省上检测;二是要及时完成农业部、省、市布置的生鲜乳“三聚氰胺”、抗生素、禽类磺胺类药物的抽样送检任务;三是要强化检打联动,对经检测确认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并追溯源头,严厉查处违法企业,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6、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一是要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全面强化动物养殖、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以及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执法检查记录。二是要重点打击逃避检疫、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和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要主动配合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营造依法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宣传,确保成效,构建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畜牧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法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生产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要以贯彻实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线,进一步抓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围绕动物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彻底消灭监管盲区,不留监管死角。二是加强抽查,严格执法。重点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市场等进行监测和抽查,做好抽查和执法的衔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三是指导服务,督促整改。组织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健康养殖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四是完善制度,着眼长远。通过集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9-24 16: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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