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双向交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局机关与基层司法所干部正常有序交流,根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局机关与司法所干部双向交流锻炼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提高能力素质,逐步在局机关与基层司法所之间形成双向交流锻炼常态化、制度化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双向交流锻炼工作要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实际出发,有利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职工,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坚持适才适用的原则,积极引导,通盘考虑,注重实效,有序实施,力求人与事的合理配置,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

三、范围和对象

双向交流锻炼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及乡镇司法所。

选派到基层司法所交流锻炼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较强,需要培养锻炼的机关干部;(2)35周岁以下的局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基层推荐到局机关交流锻炼人员: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和发展潜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

&bsp;双向交流锻炼时间为半年,由市司法局会同各区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民主推荐与自荐。机关各部门在相应人员范围内推荐交流锻炼人选,征求本人意见后,填写《市司法行政系统交流锻炼人员推荐表》(一式两份);各司法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并经所在区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市司法行政系统交流锻炼人员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局政工科。

2考察审核。市局政工科对推荐人选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综合用人单位意见,按照综合平衡、科学调配、人岗相适的原则,确定双向交流锻炼人员建议名单。

3会议决定。根据政工科提交的建议名单,召开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作出交流锻炼决定,并予以公布。

4交流谈话。交流锻炼名单公布后,由局领导同交流锻炼人员进行谈话。就工作交接、履职尽责和严格执行制度、纪律等提出要求。

5到岗履职。交流锻炼人员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五、考核管理

交流锻炼的人员在交流期间,不占接收单位职数,不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位。

2对交流锻炼人员的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对交流锻炼人员要定岗、定责、定任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派出单位应定期了解交流锻炼人员的情况和表现,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3交流锻炼期间,交流锻炼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在期满后完成一篇工作总结和一篇调研报告。

4在交流锻炼期满后,接收单位要填写《市司法行政系统交流锻炼人员考核表》,对交流锻炼人员工作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5交流锻炼期间,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提前回原单位工作。交流锻炼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23 14: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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