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所共建活动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法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三部门联合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一庭二所”和谐共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坚持为民执法、和谐执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前沿阵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立足预警疏导,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与诉前化解,促进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以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为“一庭二所”共建活动的领导组织,每季一次例会,负责部署、推进、协调一庭二所共建活动。

以市人民法院法庭指导办、司法局基层科、公安局信访科的负责人为“一庭二所”共建活动的专职联络员,负责督查、联络、总结“一庭二所”共建活动。

以市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司法局各司法所、公安局各派出所负责人为“一庭二所”共建活动领导组织的成员,负责“一庭二所”共建活动的具体工作落实、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

三、共建内容

、建立矛盾纠纷联合排查研判机制。庭所联合下基层排查矛盾纠纷每季不少于一次,共同分析研判辖区矛盾纠纷现状、特点与对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联合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镇区社会矛盾纠纷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建立社会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信仿事件的矛盾纠纷,或其他需要庭所三方共同化解的矛盾纠纷,三方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统一工作口径,联合开展化解工作;司法所、派出所对日常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经调解不成可能引发诉讼或信访事件的,应当及时邀请法庭参与共同调解。

3、建立信息相互通报机制。庭所应当确定专人作为共建工作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工作;庭所间应当及时相互反馈各自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以及事关辖区稳定与发展的其他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反馈有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派出所、司法所应当及时反馈对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需求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期待。

4、建立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庭的诉讼服务站是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基地,由司法所有计划地安排人民调解员驻站轮训;建立驻人民法庭和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适时轮岗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人民法庭每半年应当举办一次辖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并经常性地通过法官进村(企业或社区)活动和巡回审判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5、完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机制。除了《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必须提请人民法庭事先审查的人民调解协议以外,庭所间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扩大审查范围;人民法庭应当固定专人审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或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司法所、派出所应当积极引导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效力或出具民事调解书,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6、建立诉前委托调解、诉中邀请协助调解机制。人民法庭对《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申请立案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案件分流到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或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在诉讼中可以邀请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及派出所协助调解;受托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期限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在返回前应当征询法庭意见。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对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庭所主要负责人或其临时授权人员应当亲自负责、亲临现场,协同处置;三方应共同建立应急预案,对辖区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等重特大矛盾纠纷的行业、群体、处所等,应当做到未雨绸缪。

8、建立共同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庭所间每年联合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二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栏、法制文艺汇演等;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9、建立司法安全防范机制。法庭、司法所应当根据各自条线有关司法安全的规定完善硬件配备,派出所应当指导法庭、司法所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法庭、司法所与派出所的报警直通渠道,一旦发生意外,派出所应当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置。

四、共建要求

、充分认识“一庭二所”共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对接机制。一庭二所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纠纷处理的效率、效果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更关系到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号召力。因此,一庭二所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杜绝推诿扯皮,要以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认可。

2、积极推进“一庭二所”共建活动,注重共建实效。共建单位应当及时构建相互间的对接工作机制,把共建工作内容落到实处;要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共同目标,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应当注重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第一环节,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个人、少说一句话、少花一分钟、少费一分钱。

3、主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一庭二所要跳出矛盾看态势,跳出调处看管理,主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的特点与趋势,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建议,把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作为庭所共建活动的最终目标。

五、督促检查

为确保“一庭二所”共建活动取得实效,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做好工作台帐,以备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九项共建内容。督查方式以看台帐、群众代表座谈、党委政府评价为主。

对“一庭二所”共建活动的实效评判,以下列指标为依据:

、矛盾纠纷诉前调处成功数与调处成功率;

2、辖区矛盾纠纷下降率;

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数与司法确认率;

4、辖区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

5、刑事自诉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

6、刑事自诉案件发生数;

7、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率;

8、民转刑发生数;

9、有无群体性事件、敏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因处置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

0、司法建议或调研报告对促进辖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的。

“一庭二所”共建成效,将作为庭所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与个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及集体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业绩考评指标中第9项为一票否决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23 1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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