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省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突出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破解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创业资金扶持。203年,力争全市发放小额贷款突破亿元,扶持带动创业就业人员6000人。203—205年,发放小额贷款达到5亿元,扶持带动创业就业人员25万人。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担保基金,增强担保能力。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力度,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政策,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和贴息资金支出。市本级担保基金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各县(区)达到300万元以上,有条件的要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按需要及时追加。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持续增长和补充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能力,满足工作需要。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

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市、县、乡三级小额贷款担保服务网络。要增加人员配备,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选调或聘任责任心强、熟悉政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队伍,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查评审、风险管理、代偿追偿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提高贷款额度,落实贴息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其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需要、创业实体实际运行规模及反担保措施核定,登记失业人员不超过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为了减轻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在使用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成本压力,按照政策规定,由财政对其贷款利息进行补贴的一种优惠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t;(济银发〔2008〕205号)及《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款人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个人和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按照鲁财社〔20〕5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建立起政府推动、政策互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机构,要认真做好审核申报、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等工作的落实,积极协调经办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专款专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基础扎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城乡妇女和青年团员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遴选、集中申报、贴息初审等工作。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把关、简化贷款手续,确保应贷尽贷。其他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半年调度,年终考核。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基层服务平台、举行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让群众了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及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劳动者强化创业意识,增强创业信心,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开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10-18 2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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