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制改革,尤其入额检察官控制在33%的比例,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随着进一步的实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作一探讨。  一、客观评价传统办案模式存在的不足,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前提  检察机关过去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基本上每一个办案,都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办案机制虽然在过去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着重要保障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5-08 16: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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