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避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重复评价

一、什么是重复评价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观上反映出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所谓重复评价,表面上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存在论上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了重复使用,但本质上是对其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结果导致重复处罚;也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不能被评价两次,比如,一个人偷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那么他就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但是这只有一个行为,不能被评价两次,也就是刑法上是禁止重复评价的,所以只能选择一个重罪从重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虽然在我国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不属于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或者说,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规范的一个潜在的基本原则,已为刑法界所公认。而刑法作为自然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因此禁止重复评价作为刑法潜在的基本原则,其必然蕴含着自然法的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重复评价问题大家都知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30 1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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