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我县的国有资产包括县、乡(镇)两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管理全县的国有资产。

  (二)县、乡(镇)两级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属的国有资产的状况、形态必须逐宗建立档案,可随时备查,政府相关部门对自己所属的国有资产也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国有资产应在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制度。所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租赁),都必须报县财政国资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建立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制度。凡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在年初提出方案,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处置一次,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增加处置次数和处置项目。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国有资产优良、无急需资金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处置;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优先、优惠支持工业项目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的确定:

  、机器设备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2、建筑物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价法和现行市价法;

  3、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

  4、商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

  5、无形资产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

  (四)处置起价的确定:

  本着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用于工业项目发展的,受让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6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500万元至000万元(含000万元)的,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5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4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30%计算。

  除工业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均以评估价作为处置起价。

  (五)处置的程序与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产权交易的方式、交易起价和交易机构的确定,产权交易由县国土部门的产权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产权交易的全过程,并进行监督管理。

  3、对交易过程中需要降低起价重新交易的,降价幅度必须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价处置。

  4、一级市场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等的交易,采取挂牌方式的,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权单位委托县国土部门的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二级市场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的交易,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三、国有资产的出租

  (一)将国有资产的出租(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土地使用权、沟渠、苇山经营权和财产使用权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按程序进行报批。

  (二)国有资产的出租原则上一年一租,合同一年一签。对于投资期较长的,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如投资较大的到期可续签),且租金必须一年一付,坚持杜绝多年租赁一次性付款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的出租依法按有关程序采取竞标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领导

  成立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处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负责企业改革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县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建设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分开管国有资产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处置办工作人员或拍卖人为转让、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2、有碍转让方、受让方进行交易的;

  3、交易活动中有意串通他人的;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处置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拍卖人、委托人(单位)、受让人违反拍卖、招投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拍卖法》、《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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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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