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乡镇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bsp;第一章&bsp;总&bsp;&bsp;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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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促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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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bsp;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所依据财政法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和受县财政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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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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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bsp;乡镇财政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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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bsp;乡镇财政监督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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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bsp;乡镇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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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bsp;乡镇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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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联动,分类监管原则。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和县财政局各职能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努力实现财政监督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将财政监督贯穿于各项财政业务管理之中。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分类管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ldqu;大监督&rdqu;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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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依规监督原则。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保证程序合法,配套制度健全。通过规范财政局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活动,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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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bsp;乡镇财政所年初要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报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审批后纳入县财政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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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bsp;日常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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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bsp;乡镇财政日常管理监督是指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督范围,实施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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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bsp;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具体包括税收收入监督、非税收入监督、各项基金收入监督、财政收入质量监督及乡镇财政支出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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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bsp;加强补助性资金管理监督。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ldqu;三农&rdqu;的各项基金投入,具体包括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涉农补贴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建设类资金、农业综合改革类资金、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等。乡镇财政要从补助性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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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bsp;加强村级﹙社区﹚组织财务监督。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社区﹚组织安排使用资金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社区)组织财务的监督,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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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bsp;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监督。乡镇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切实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使用、处置及资产收益管理等规章制度,严防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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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bsp;加强对协作项目的监督。财政所要将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纳入乡镇财政日常监督范围,建立与各站所、村委会﹙社区﹚日常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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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bsp;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包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情况和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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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bsp;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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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bsp;实施乡镇财政监督,有利于促进项目预算执行,加快项目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所要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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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bsp;乡镇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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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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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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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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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库集中收付、部门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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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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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村级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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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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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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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bsp;财政所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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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调取、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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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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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财政监督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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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财政监督中的有关问题向金融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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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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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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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上述﹙四﹚、﹙五﹚项职权,须报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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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bsp;建立县乡联动监督机制,形成县财政局党组领导,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各职能股室联系指导,县乡监督统一协调,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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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bsp;乡镇财政检查以财政所为主,县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组织财政所进行相互检查、上下联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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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bsp;组织开展乡镇财政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县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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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财政部门责令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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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询问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财政检查,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调阅检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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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做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已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利用,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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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bsp;工作机制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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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bsp;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完善预算管理、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建立服务机制和强化资金监管的职能,积极做好补助性资金管理和发放、乡村财务监督等各项工作,细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的内容、重点、主要工作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资金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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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bsp;完善信息上下沟通机制。财政所预算总会计聘任为县财政部门监督员,负责乡镇财政财务信息收集、报送,并在财政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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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bsp;财政监督应建立检查、审理和处理分离制度。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县财政监督检查局需进行核实审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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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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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拟定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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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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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审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应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证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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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bsp;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局是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处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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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bsp;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乡镇财政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形成整改意见,报财政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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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bsp;建立乡镇财政检查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县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对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日常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财政局目标考核评比,对考核评比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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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bsp;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因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督,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或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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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bsp;附&bsp;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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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bsp;本办法由县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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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bsp;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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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6 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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