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一、公益性事业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纳入了县人民政府新、扩、改建计划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二、一、二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三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额在000万元以上或建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县内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六、县人民政府决定适用本文件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一、为省、市代收的费用;

  二、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

  三、建设工程施工方应缴纳的费用;

  四、办理相关证照工本费;

  五、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政府基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见《南县投资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公益事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30%;

  二、一、二产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50%;

  三、三产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70%;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规定标准的90%。

  第五条 凡上级明文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或者规定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以及符合县政府规定的特殊收费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如今后上级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县人民政府将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严格收费纪律

  一、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或对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变相阻碍、刁难。

  二、凡文件规定应由县一级机构履行的行政职能,不得转作二级机构的服务职能收取服务费。

  三、各单位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擅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为其他单位创造条件收取或直接代收任何费用。

  四、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乱收费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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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7 13: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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