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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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责范围


&bsp;&bsp;&bsp;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虽然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的表现并不突出。本文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浅析了如何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以更好的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bsp;&bsp;&bsp;一、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性作用。在基层法院,对许多所谓的“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判决一般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代行了合议庭职权,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对案件进行判决者并未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等,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等。因此,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宏观的、全局性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管理作为审判委员会职责的重点,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职责,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解决个案问题转移到宏观指导上。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淡化审委会的案件决定功能。通过一个案件的讨论,明确一个方面问题的处理方法。界定不同审判部门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个案类型,进一步细化审委会的个案讨论范围;明确审判委员会应把重点放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减少直接对案件做出决定,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管理的作用,统一司法标准,保证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bsp;&bsp;&bsp;二、规范审判经验总结制度。在基层法院中审判委员担负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责,其实质也就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直接的审判指导,而总结审判经验在履行该职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应当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带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公布指导性的裁判意见,对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其次,定期召开审判工作研讨会,收集各个审判庭或各个审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意见。同时,从总结推广全局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细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责;

&bsp;&bsp;&bsp;三、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规程,严格限制对个案进行结论性的裁判。审判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对案件进行宏观指导,而不是过多的讨论决定个案裁判,《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重大、疑难案件。但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及范围并不明确,对审判委员会应当讨论决定该类案件的事项也不明确。在基层法院,通常做法是只要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有分歧或有疑虑,就会报请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审判委员会往往也是直接对个案作出结论性的裁判。这样不仅会造成当事人某些诉讼权利的丧失,而且势必会减弱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使合议庭制度成为空设。因此,不仅应当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同时应当通过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规程,来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对个案作出结论性的裁判。首先由合议庭对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写出书面报告,明确案件争议的问题,及合议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然后再有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决定,而不做决定性的裁判。

&bsp;&bsp;&bsp;四、强化审委会透明制度。会前告知当事人审委会与会人员的名单,告知其回避的程序。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审委会委员可提前介入审判程序,可以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使审委会委员对案情进行直接的了解,使审委会在研究案件时对案件更加清楚和了解,对案件能够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提出意见,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其次也可以通过播放庭审时的录像,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陈述,对所举证据进行说明等形式,让审委会委员对案件有个直观的了解。案件裁判后,审委会可通过定期向审判庭进行案件回访,合议庭定期将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处理结果,如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审判委员会进行反馈,审判委员会对审判质量好的案件进行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对存在问题的案件专门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对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更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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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14: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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