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法律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与对策

浅析公安法律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与对策
法律文书送达是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流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公安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阻碍,&ldqu;送达难&rdqu;的现象正在成为影响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的开展
&bsp;&bsp;一、&ldqu;送达难&rdqu;现象的成因
&bsp;&bsp;(一)文书送达制度不完善
&bsp;&bsp;一是现行送达程序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文书送达均由法院依职权履行,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并无推进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仅简单规定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住所。该规定并未涉及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和提供地址不实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是留置送达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中要求,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实际工作中,有关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虽经邀请但仍不愿作为见证人到场或者虽然到场但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委托送达制度缺乏相应配套措施加以保障。我国目前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制度尚不完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仅规定&ldqu;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rdqu;,对受托法院的送达时限、送达责任等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工作的效果也一直不尽如人意。四是当庭宣判的法律文书送达缺乏规定。当前审判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提高当庭宣判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ldqu;当庭宣判后,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rdqu;。审判实践中,由于判决结果已经当庭宣布,败诉一方出于抵触情绪,往往不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判决书,拒不签收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判决书。有关司法解释规定&ldqu;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领取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rdqu;,但对当庭宣判的法律文书送达却未作任何规定。
&bsp;&bsp;(二)原告提交地址不准确
&bsp;&bsp;一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出于税收和发展等多方面的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往往和注册地不相一致。另外,受送达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原告提起诉讼时,仅在诉状上注明了公司的注册地或者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未标明实际经营地或经常居住地。二是原告提交地址已经变更。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和人员流动性的增大,在时间跨度比较长的纠纷中,受送达人地址变更的情况时有出现。有的企业工商登记虽未注销,但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恶意逃债,实际上早已解体并且人去楼空。有的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当地居民一户多房、人户分离的情况非常突出,因当事人住房出租、出售、空关无人而导致无法送达的情况一直也是困扰送达工作的难题。在对公民的诉讼中,即使地址没有变更,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当事人在住所的固定时间逐渐减少甚至不固定,也给送达带来了不便。
&bsp;&bsp;(三)文书送达对象不配合
&bsp;&bsp;一是文书受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诉讼中,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之下,对诉讼文书一般也拒不签收或者不敢签收。有的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对收发文件并无明确分工,在送达签收时互相推诿。二是文书受送达人法律意识不强,对诉讼产生逆反和抵触情绪。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签收判决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判决。当事人往往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拒绝签收判决书。有的受送达人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是提起诉讼的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但是这些受送达人并没有在法庭上积极抗辩,相反却采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出庭等方式消极对抗。比如在物业管理部门起诉小区居民的纠纷中,小区居民常以物业部门管理不到位为由集体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bsp;&bsp;二、解决&ldqu;送达难&rdqu;的对策
&bsp;&bsp;(一)转变观念,完善送达立法
&bsp;&bsp;一是强化当事人的送达推进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原告在起诉时提交被告确切地址的义务,以此保证诉讼文书的准确送达。原告在调查后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应当在起诉时予以说明并同时提供查找线索。凡因提交地址不实造成法院反复送达并影响案件审判进程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适当放宽留置送达适用条件。对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可以适用留置送达。鉴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议在立法上作进一步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不愿见证的,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当事人拒收及邀请见证不遂等事宜,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三是尽快规定当庭宣判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在定期宣判时拒不领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在立法上应当对当庭宣判法律文书的送达尽快制定规范。建议规定:法官可以在当庭宣判时确定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和地点,逾期不到指定地点领取法律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四是适当扩大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但是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仍需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也将这种情况纳入公告送达的范围。
&bsp;&bsp;(二)加强协调,改进送达机制
&bsp;&bsp;一是加强司法协作,建立健全委托送达工作体系。建议最高法院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委托送达工作的宏观调控,尽快制定明确委托送达义务与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受托法院应当将受托送达纳入院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与考核体系,并交由专门机构办理,做到专人登记、专人处理、专人督查和专人回复。委托法院对需要委托送达的事项和要求也应当清楚明确,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对需要进一步联络与沟通的,要作好跟进落实工作,不能&ldqu;一托了之&rdqu;。二是开辟送达新路径,规范邮政快递送达签收手续。鉴于邮政部门具有发达的投递网络和职业化的投递队伍,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有利于减轻法院送达工作的压力,弥补法院送达工作中的不足。但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在签收的形式要件方面区别于普通的邮件送达,而且要求特别严格,所以法院要同邮政部门予以特别沟通,一方面注意规范快递送达回执的格式设计和填写内容,另一方面应当要求邮递人员对签收人予以特别的提醒。在快递送达回执上不仅要有签收人的签名,而且还应有签收日期。对于非受送达人代签的情况,应当注明代签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如果代签人不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签收的人员,即不具备签收资格,则无权签收法律文书。邮递人员在遇到拒签时,应当将拒签的有关情况详细注明。在与邮政部门协调的同时,还可考虑同具有相应资质的快递公司合作,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纳入市场化运作轨道。三是尝试印章电子化,提高文书送达效率。有的法院管辖面积较大,下设派出法庭距离院部较远,由于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加盖院印,往往导致当庭调解或者当庭宣判的法律文书不能当庭送达。有的法庭还在积极探索民商事简易案件的速裁,在案件审理中采取简易方式,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和最短的时间解决当事人纠纷,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ldqu;速裁&rdqu;的效果。建议在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监督和专门备案的前提下,通过法院印章电子化,保障法庭的诉讼文书及时加盖院印,并以此提高法律文书的送达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四是借助多方力量,共同配合作好送达工作。各街道、镇不仅对社区和农村的情况比较熟悉,而且一般都设有司法科等职能部门,拥有一大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鉴于这些情况,建议法院同部分居民比较密集、送达比较困难的街道、镇签订相关送达协议,充分发挥街道、镇在送达工作中所具备的优势。另外,还应当作好同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送达受阻的情况下,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或者片警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bsp;&bsp;(三)不断创新,改善送达方法
&bsp;&bsp;一是尝试运用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简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有利于加快审判节奏,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在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送达选择确认书的方式,获得操作的合法性。利用现代化通讯方式的送达一般应当适用于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在电话送达过程中,要首先核实通话人身份,再简要说明文书内容。对通话人系文书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即视为已经送达,并产生送达在法律上的效果。电话送达内容应予以录音或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见证并在送达记录上签名。二是注意积累提高效率的送达技巧。在送达之前,把好文书登记关,认真审查送达回证内容是否与文书相符,有无缺页、漏盖章以及内容错误等情况。对于经检查无误的法律文书,应当统筹安排,属于同一地区、同一路线的文书应尽量集中送达,以避免重复劳动。对于长期在外工作或者早出晚归的受送达人,可以选择节假日或晚上等非常规的时间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无论是否明确代理人有接受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该代理人均有义务签收法律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已经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对代理人还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12-08 21: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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