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目标

柳富恒

【摘要】在刑法解释学中,一直存在两种争论,一派认为应当追溯立法者原意对刑法进行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立法解释,另一派认为应当考虑现实,适应社会变化,不必拘泥于立法原意解释刑法;前者为主管解释,后者为客观解释。前者重于保护刑法稳定性,而后者重于打击犯罪行为。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得出应当采用主观解释的观点对法律进行解释。

【关键词】法律解释;客观解释;主管解释;法律确定性

一、主观解释

主观主义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得立法者指定法律的真实意图,用立法者的意图作为评价某一法律解释结论是否正确的标准尺度的一种法律解释观念。首先,仅靠法律中的文字无法获得唯一合理的意思,作为法律的文字可能存在多个意思,法律的表达存在太多模糊性;其次,立法者的意图作为一种历史事实是客观存在,可以获知;立法者制定法律就是让人获知、理解、遵守、使用,没有理由在立法者的意图面前采用别的说法解释法律,否则就是对立法的践踏。主观解释有严格—温和之分。严格的主观解释主张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当时的意图,对该意图的获取可以通过当时的史料予以获得,比如立法准备材料、立法建议稿、立法原因说明等文件,也要综合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当时立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需要处理的社会矛盾等历史事实予以确定立法者的意图,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历史的原意论。温和的主观解释认为,可以有限地认可“如果立法者在现在立法,他可能会怎么想”,承认“此时立法者所意愿者”,也就是说作为理性人的立法者在当下会用理性手段追求理性目的,根据这一基本假设,当代人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思路揣测立法意图,从而获得立法原意。例如美国宪法武装力量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八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该条款未赋予国会建立空军的权力,原因很简单,生活在787年的人类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一天空军会成为现实且成为现代战争的主力军。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国会建立武装力量的权力——武装力量在当时就是海陆两军——绝对不是意图将国会建立空军的权力排除在外。所有的美国律师和法官都支持这种解释方法和结论,因为他们坚信如果当时的立法者能够意识到美国可以建立空中武装力量,他们一定会将空军也写进这一条款。

二、客观解释

客观主义解释论认为,法律一旦成文文本就有了独立于作者(立法者)的独立的意思,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要探求其文本本身的意思,该意思通过文字的排列组合与语法规则呈现出来。该理论认为,立法者一经颁布法律,他们就已经死了,因此,立法目的、立法原意立法者的期待等等都与法律无关,不能成为解释法律的合适渊源。客观解释论者认为,社会在变化,以文字表达的意思也在发生变化,如果在解释法律时拘泥于立法者的原意,会产生极大的法律漏洞;再者,立法者是谁,立法者存不存在都是未解之谜,法官怎么可能清楚明了地得知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况且,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应该得到发挥,允许法官用客观解释的理论解决法律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法官造法”,达到个案平衡。客观解釋论者通常否认立法原意的存在或者即使有模糊的立法原意旁人也无从得知,亦即否认作为历史事实的立法者原意的客观存在性,从这一点上看客观主义解释论更像是主观解释。客观解释论的种种主张有其内生的矛盾,最关键的矛盾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如果客观主义解释论者主张文字脱离作者有其独立的意思,且该意思有唯一合适的解,那么法官的创造性或者说司法能动性又从何处来呢?第二,如果承认法官在理解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法律有多种意思可供其做出唯一合理的选择,或者法官基于法律文本,获得了法律文本中不曾明示的某种理性的、可以实现个案正义的答案,那么就相当于否认了文字有其独立的、唯一合适的意思,这样的客观解释还可以称之为客观解释吗?用日本学者来栖三郎的话说,“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驻以客观性之名,主张自己所为之诊释是唯一正确的客观解释。然而,在他人看来。法律家是何等的悲屈!竟然以为仅依据法律即可以将人类生活规范无遗又倘若不做此想,便会感到心境不宁,从而法律家是何等虚伪不负责任!总是将主观想法隐藏在客观背后。”如果说主观解释论更加看重刑法中的人权保护功能,那么客观解释论则看重刑法的惩治功能——常常由客观主义者做出的刑法解释,都是入罪解释。批评者指出,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可能会带来侵害公民人权的严重后果,不符合保护人权的历史趋势。

三、客观解释的异化

在前文的界定中,一定要承认以下事实:不论是法律的客观解释还是主观解释,追求的都是法律稳定性和确定性,只不过手段和方法有些不同罢了。前者把法律的确定性归结于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作为历史事实的立法者意图是客观存在从而肯定法律的稳定性。而后者认为用立法者原因锁死法律文本的意思未免太过于过时,不能很好地运用于当下社会,因此需要用文本的意思或者说文本在当下的意思来锁定法律文本的意思。不管怎么说,二者都基于以下目标:、法律的意思应当是稳定的;2、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尽量靠近人民大众的心理预期。

但在诠释学视角下,文本的解释就没那么简单了。以伽达默尔为例,他认为理解是创造性的行为,他不承认理解过程中追寻客观性的目标,否定理解有正误之分。这几句话对法理学的冲击是巨大的,在伽达默尔眼中,文本的意思不具有确定性,他用的词语是客观性;对文本的理解因人而异,没有正误之分,也就是说法律文本的解释没有正误之分,法律成为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由此可见,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下,解释的客观主义包含了法学家谈论的客观主义解释和主观主义解释,因为这二者都追求法律解释的确定性;而解释的主观主义则变成了否认法律的客观性,法律解释没有对错之分。尽管伽达默尔在提出他的理论时从没有意图挑战传统法学理论,但事实上当他的观点被公开发表时,法学家就坐不住了。哈特和贝蒂迫不及待甚至有些气急败坏地反驳其理论。因为如果伽达默尔的学说成为通说,就以为着法学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至此,本文揭开了诠释学视角下主客观解释的神秘面纱。所谓主观解释,就是否认文本确定性的解释,就是各种解释没有对错之分的态度;所谓客观解释就是追求文本的确定性的解释,不论它借助了什么手段或方法目标。按照四者间确定性高低的不同,其顺位排列如下: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二者为确定性解释)、不确定性解释。

四、结论

客观解释论有强烈的不确定性解释的倾向,虽然表面上客观解释论者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但通过其种种主张却根本不能得出法律具有客观性的结论。哲学化下的客观主义解释确实存在异化为不确定解释的巨大风险,而无论是哈特和德沃金,都无法从客观解释论本身中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当采主观解释法,谨防法律被不当使用。

【参考文献】

[]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薛华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988年版。

[2]魏东刑法解释论的主要争点及其学术分析——兼议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之合理性[J]法治研究,205(04):34-47

文章来源于:智富时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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