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集中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县粮食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并做为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的依据。

二、监管对象

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的个体户企业

2粮食加工、转化企业

3粮食批发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粮食经营企业。

三、监管产品分类

主要有小麦、玉米、高粱、稻谷、各种豆类。粮食品种分为原粮、成品粮和粮食制品三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原粮质量安全。

四、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GB/T5490和GB549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样品分两分,一分用于检验,另一分备样,用于复检。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好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和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及签字。

3抽样单位及个人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判定原则

()抽样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复检: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检验方法

砷按GB/T5009的规定执行。

2汞按GB/T50097的规定执行。

3铅按GB/T50092的规定执行。

4镉按GB/T50095的规定执行。

5汞曲霉毒素B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

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三锉磷、毒死蜱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

7漂白剂按GB/T500934的规定执行。

8过氧化苯甲酰按GB/T845的规定执行。

六、各自的职责

(一)县粮食局至少每季度深入到监管对象的仓库、车间详细检查原粮储存、卫生、设施等项目,并按规定出具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对危害原粮的因素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取消营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二)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转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严把原粮质量卫生关。对收购的原粮质量严格把关,做到“六不收”:陈化粮不收;2霉变粮不收;3虫粮不收;4芽麦不收;5杂质超标粮不收;6新收获粮食未过后熟期不加工、不销售。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洁。坚持经常对厂区、仓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及存放的粮食、麸皮、面粉的货位进行彻底打扫,严防鼠、雀、害虫等病媒生物侵染,严防环境污染,确保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四)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确保粮食质量达到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五)储存企业、个体户应定时查仓,确保粮情稳定。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25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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