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203年,全区建筑市场规模继续成倍增长,建筑形式更加多样,外来施工队伍显著增多,安全形势愈加严峻,全区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应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干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及属地主管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尤其加强属地单位的主管责任及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安全隐患督办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制定《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及死亡事故的发生,形成强有力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单位乃至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部门层面横向签到科室、处(镇)和工业园区部门,处(镇)再签到社区(村)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纵向签到所属开发、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企业层面横向签到各管理部门、科室,纵向逐级签到项目部、班组和工人。

、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督职责。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及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处(镇)、工业园区及所辖社区(村)作为项目的所在地,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委会或安监、住建局报告,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隐患整改措施。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住建局及处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本领域或本辖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进企业、进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3、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是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投入,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在岗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遇有重大危险源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住建局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方案》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考核,督促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强化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一旦发生事故,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查实报上级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相关资质。

5、强化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监督力量在检查安全时,应将监理如何履行安全职责作为一项检查重点,对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予以制裁。

6、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互动机制。住建局协同区安监局、处(镇)、工业园区着力加强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完善在建工程上报及隐患排查告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初,处(镇)建办、工业园区部门应将属地内上月的工程开工情况及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建局;每月底,区住建局应将本月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情况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行动,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行动中去,最大限度的掌握属地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住建系统上下要持续不断的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各类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治理行动;要采取分片包干管理方式,对本领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划片分组包干监管,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格,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监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三个坚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对素质低下、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处(镇)、工业园及所辖社区(村)要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三)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管理方式。结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高效、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注重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要节日及安全生产薄弱区域的治理,突出强化对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以及私营民营企业工程项目的治理;坚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适时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落实措施,掌控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认真贯彻《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方案组织施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宣教会、下企业、上一线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着力强化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做到“两个不准”,在新的工人上岗前,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的,不准上岗;在工人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时,不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为出发点,有计划的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学习推广外地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探索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研究制定《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及返还事项;建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区内建筑工程,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经理人事档案,自20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人力信息采集;由住建局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为主的项目经理培训班,自20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及当季度内被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培训。对于不接受区安监部门监督管理,性质恶劣或因此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清出区建筑市场。

(七)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从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继续加强区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强化灾害天气的预警能力,与气象部门对接,在施工现场安装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确保第一时间接收并传递预警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安监局、住建局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在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建设、施工企业应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到位或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等先进行为,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住建局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考核,对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在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优先列入先进企业的评选。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报请上级部门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乃至吊销;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的上限给予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对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追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隐患长期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积极介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发生的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203年月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05 13: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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