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资争项落实意见

一、贯彻意见情况

为切实落实好省政府203年民生工作安排意见,结合落实县人代会、县政协会及县“三干”会议精神,我局及时召开了局长办公室,在会上进行专门研读,对照民政工作职能,逐条梳理、细化、分解,并召开全局干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做到人人有担子,个个有任务,件件有落实,项项有人抓,以利做到“快、早、实”,争取工作主动,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争资争项落实情况

政府203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0件实事,其中涉及民政的有件。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目前,我县城市低保对象有2440户,6336人,按照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5元,由40元提高到55元核算,我县全年可新增城市低保资金0万元;全县农村低保对象有7057户,8965人,按照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0元,由55元提高到65元,我县全年可新增农村低保资金9万元。该两项新增资金已取到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确认,待正常下拨。城市低保县财政需配套3万元,农村低保县财政需配套9万元,合计需配套232万元,请县财政列支。

2、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239户,239人,其中,分散供养对象982人,集中供养对象57人,按照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200元提高到260元,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800元提高到860元,我县今年可新增五保供养资金3万元,该项资金已得到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认可,待正常下拨。农村五保供养县级财政需配套37万元,请县财政列支。

3、提高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

目前,全县有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3人,按照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标准,需新增资金04万元(目前,我县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因该项资金属地方财政解决,请县财政预算列支。

4、完善城乡临时救助。

我县属山区县,自然灾害较多,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相对也较多,需实行临时救助的对象也较多。为此,我局积极争取省、市民政部门的关心、支持,已上报计划,拟争取资金60万元。城乡临时救助需县财政配套8万元,请县财政列支。

5、改善孤残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

鉴于我县不属于此项目建设县,无项目安排。但按照省、市民政部门意见,我局已向上申报新建3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即罗坪镇敬老院、甫田乡敬老院、新宁镇乐宁慈善关爱中心。3个项目已办好申报手续,正在审批中,预计8月份动工兴建,可争取资金00万元。

6、建立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抚慰金和去世特困群众遗体火化免费制度。

该项资金属县财政安排解决。目前,我局正在拟订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再实施。

7、增加企业军转干部和部份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适当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水平。

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人员生活补助,该项工作已于2008年0月日执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我县目前是2000元/年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应是2700元/年标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目前我县是按4000元/年核算,以上两项资金属县财政解决。是否适当提高,请县政府审定。

8、建立居委会和“三院”工作人员补贴制度,增加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

目前,我局正在对居委会和“三院”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核定人员、人数,审定后再上报争取资金,以确保上述两类人员的补贴能得到落实。目前,我县已享受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的人员有385人,并已得到省、市民政部门的认可,今年预计可新增资金5万元。

9、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我县已制订了城乡低保边缘户和新增四类优抚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已上报计划争取省、市民政部门资金支持,预计全年可新增救助资金200万元。

0、完善优抚对象看病就医制度。

目前,我县已落实了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检看病就医绿色通道,-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费用保障率均已达到00%,各项政策已全面落实,并已实施。

、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安排,县政府关于抓好“双百”工程计划,我县今年已落实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扩)、建工程实施方案,为00户农村困难群众新建住房,为00户农村困难群众改建住房。该项目已得到省、市民政部门认可,可争取资金20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各项资金和各个项目能全面落实到位,顺利实施好民生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

、局成立争资争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向上争资争项的协调、落实工作,使项目早落实、资金早到位。

2、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制,争取工作主动,做到责任到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13 17:22:46
上一篇:粮食局整风提效工作意见
下一篇:民生救助工作意见
网友评论《争资争项落实意见》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