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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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思考


&bsp;&bsp;&bsp;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创制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民司法的长期实践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新时期、新形势下,应赋予司法建议新的时代精神,焕发司法建议新的生机。

&bsp;&bsp;&bsp;一、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bsp;&bsp;&bsp;、法不明。有关司法建议制度现行法律中仅在民事诉讼法第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司法建议做任何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来看,法律作出司法建议的范围非常狭小,民事诉讼法是将其放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制度”里规定,行政诉讼法是将其放在第八章“执行”中予以规定。在实践中,法院超越立法规定发出司法建议有“多管闲事”之嫌。

&bsp;&bsp;&bsp;2、数量小。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普遍不高,不注重办案,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据统计,不少法院审执结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长,但发出司法建议的数量却较少,仅占审执结案件的2%。

&bsp;&bsp;&bsp;3、质量劣。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问题把握不准,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具体,瘳瘳数语,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在内容上,很少出现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

&bsp;&bsp;&bsp;4、不规范。一是管理不规范。法院内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审批、讨论、签发等制度。二是格式不统一。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格式样本。三是发送对象不明。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bsp;&bsp;&bsp;5、效果差。一是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二是由于司法建没有强制性,受建议对象对司法建议不重视。该院2007年以来发出的司法建议中,只有一个受建议单位将办理情况回复法院,其他的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bsp;&bsp;&bsp;二、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设想

&bsp;&bsp;&bsp;、完善立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都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具体说,在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总则应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时应该提出司法建议”。

&bsp;&bsp;&bsp;2、更新理念。一是要充分认识司法建议不仅是法官的职权,更应是法官的职责;二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不仅有利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有效的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健全存在缺陷的制度,还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办事,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目的;三是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是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司法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bsp;&bsp;&bsp;3、建立制度。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并出台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规范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和发放条件;二是规范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三是统一司法建议的格式、编号、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四是建立司法建议考核和激励机制。

&bsp;&bsp;&bsp;4、严把质量。司法建议的编发一定要坚持三个确保,一是要调查研究,在提出司法建议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二是要有针对性,所发的司法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要有可行性,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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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1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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