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形式下的受贿认定

在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通过参与民间借贷的形式收取高额利息,能否认定受贿及如何计算受贿数额,一直存在争议。放贷型受贿与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相交织,行为人通过借贷给他人,并根据一定的市场行情事先约定利率或事后直接收取利息,有的虽然数额较大,但却符合当时当地的借贷市场情况,有的则未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类情况下受贿数额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往往是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放贷,可以视为委托理财行为的一种,只要其获取的利息明显高于应得利息的,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但是,究竟哪部分利息属于应得利息,哪部分属于受贿所得,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存在以下多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收取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超出部分即为受贿。如检察机关有意见认为,在认定放贷型受贿的犯罪数额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9-28 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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