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近代民商法比较

孙冰

【摘要】中国和日本在文化传统与法律传统上都很相似。然而,旧日本明治政府在短时间内,通过法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基本完整的日本明治民法,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而旧中国却一直是积贫积弱,直至9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才开始有了现代意义的民法典,即《中华民国民法》。对两部民法进行比较,会发现在立法原则上、编制结构上均有所不同。并对现代立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着重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近代化;中华民国民法;明治民法

一、《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的对比

中日两国在近代分别出台了第一部代表近代立法性质的民法典即《中华民国民法》和明治民法。并可视为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标志。

(一)立法原则比较

l、《中华民国民法》所奉行的是“三民主义”的立法原则,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

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所倡导的民主革命纲领,是其民主思想的精髓和高度概括。是中国国民党信奉的基本纲领。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而实现国富民强、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南京国民政府以其为治国方略,同时作为立法活动的根本要义。围绕此立法实践确立民国民法的雏形。

2、日本明治民法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原则,并确立民商分制。

9世纪后期,日本明治维新开始大量吸收西方民主、社会、立法等多方面现代思想。并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加入社会本位思想,创立了日本明治民法。其集中体现了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这种核心思想并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日本从幕府时期至近代,传统的自我牺牲精就成为了其民族核心。明治民法的出现切中要义的符合当时日本的需求,为其后的民粹主义乃至军国主义的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編制结构的比较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编制形式

《中华民国民法》共226余条,共有五编,分别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包括:首章法例;第二章人;第三章物等,共7章52条。

2、明治民法的主要编制形式

明治民法总共46余条,也是有五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继承。第一编总则编,包括:人、法人、物、期间、时效,共6章74条。第二编物权编囊括了:总则、占有权、所有权等,共0章224条。

近代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典编制方法是《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的最主要的编制方式,总的看来共有三点不同:一是名称略有区别,日本明治民法中的“债权编”在《中华民国民法》中被称为“债编”;二是排版方式的顺序不同,日本明治民法则采取的是物权篇在前,债编在其后。而《中华民国民法》是债编在物权编之前,两者刚好相反;三是如前所诉《中华民国民法》采民商合一的体制,民法典中囊括了商法的内容,而日本明治民法另外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并采民商分立原则,。

二、两部法典的影响与评价

《中华民国民法》不仅创立时间较早,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而且该法典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虽然近年来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但其立法出发点和基本内容却未较大的变化。虽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较大的时代约束性。但其内容以保留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原则为基础,总结了清末民初的各种法制改革和在立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兼容并包的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民风的法律体系。

明治民法以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为创造蓝本。使其法典本身的原始属性上就具有了较为鲜明的资本主义法典性质。法典自身集中体现了当时日本民法学家的最高水平。并且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民法典。自颁布实施以来,虽历经百余年的多次修正,但一直沿用至今。明治民法的颁行,不仅使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民事行为有法可依,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日本发学的发展,为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民法典出台以后,对其他亚洲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汪揖宝民国司法志[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

[2]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

[3][日]福岛正夫编日本近代法体制的形成(上卷)[M]日本评论社

文章来源于:智富时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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