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薛雨凡

【摘要】二十一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争抢的过程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现象的愈演愈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调整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现如今反不正当竞争被更多人所熟知,而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也不仅针对商业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入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研究,树立反不正当竞争意识将会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二十一世纪必不可少的法律保护方式逐渐被公众熟知。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相较于前三者被关注较少但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当今世界复杂的经济竞争中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发源自欧洲,而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8世纪的德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概念相比发达国家出现的较晚,但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如今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地位逐渐提升,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理论学界,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生产经营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业权利的总称,是创造者对于自己辛勤付出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智力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专利、商标等等[2]。

二、不正当竞争概念最初出现以及德国诞生的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之所以会产生属于知识产权分类的反不正当竞争自然是因为有不正当竞争概念的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在十九世纪被首次提出,它产生于西方国家。不正当竞争在笔者个人理解为违反产品销售规则或者商业竞争规则,没有用公平公正的手段去竞争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优势,而是以欺骗甚至敲诈的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资金、抢夺市场份额。而第一个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十分成熟的德国。于89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这两者是包含的关系。每年我国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数量十分巨大,而这其中大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要么因为虚假宣传或者混淆行为侵犯了所有者的商标权,要么因为混淆行为侵犯了所有者的专利权。正因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才决定将所有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案件全部归入知识产权案由部分,由知识产权庭审理进行判决。

“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中也进行了阐述。从保护的客体上来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有规定,“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外观设计、商号、实用新型、原产地标记货源标记或者货源标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3]。

四、对于反不正当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独特性

(一)保护性质的不同

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大部分权利有根本性质上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既不是保护具体的产品也不是保护一种设计或者一种制备方法。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一项法律保护的是市场正常的秩序,保护的是因为不公平竞争所产生的交易从而可能针对到的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但即使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性质不同、保护方式不同、保护的过程不同可是最终与知识产权其他部分的内容所指向的目的是同一个,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权利,为了讓他们获得应得的利润以及促进创新及推动社会的进步。

(二)保护范围的不同

具有识别性,具有独创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别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所要求的保护客体的标准,这三种权利保护要求的标准相当细化具体,所需要达到的要求几乎只有一个,但是这一个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一旦不能满足将失去保护的资格,也就是保护范围比较窄。而以整个市场为基准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宽”保护范围。

(三)保护时间不同

相较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其他权利所拥有的固定的保护期限不同,作为知识产权监管约束市场的一个概念而非一项权利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它并没有特定的保护时间。

五、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其保护的经济意义

知识产权不论是其中包含的何种的权利从单一部分或者整体部分来说都保护了创造者、创新者的智力成果。保护了他们的智力成果也确保了他们现有的或未来可能赚取的利润,更加促进了他们的创新。而涉及到知识产权发明成果的利润又是相当高昂的,举个列子: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通过专利权有可能获得数以百万计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又是他下一次创新的资金支持,而这还仅仅是针对个人而言。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的是商业竞争行为的整体利益,各企业通过竞争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说企业共同的智力成果远比个人所得到的利润要高出许多。企业获得了利益从而有机会进行更多的商业行为,形成良性循环,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在知识产权中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意义

在诸多的商品交易经营活动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总会产生一些纠纷。其中有些纠纷并非是因为沟通不当或者购买者不知情所导致的,而是商家的销售过程中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让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进行了不必要的花费。而往往这些商家对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会有任何的解释或者解决方式,最终导致了商家与消费者的金钱纠纷甚至更加严重的冲突。但是事后的补救或者维权对于消费者来说即困难又不公平,为了避免纠纷以及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遏制不良风气,从根本上约束商家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反不正当竞争减少了金钱纠纷甚至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降低了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在知识产权中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意义

当今社会中资本竞争日益激烈,要想在资本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企业一定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独特产品或者制造方法,也就是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每个企业在拥有自己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进行等价交换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然而有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胜利以非法的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与惩罚措施约束了企业行为。

六、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也存在着它的问题,它的标准与细分规则依然不是很详细,不能具体的罗列出每一项保护内容。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部分只是象征性的列出了几点违反商业秘密的规定而除此之外并未有更加详细的单行法规定对其加以补充。这就容易导致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没有更加具体的标准进行参照、不好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规则不断平衡着市场中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平衡着在商业活动中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我国应该不断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新的内容,巩固现有的内容,争取早日做到更加详细的标准与细分规则,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997:3-23

[2]李建华,申卫星知识产权法[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998:5-6

[3]李明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还知识产权法本色[N]经济参考报,207-09-2(0)

文章来源于:智富时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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