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犯罪中止

汤广海

【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刑法中只对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作出了分别规定,并未设立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犯罪中止;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引述

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但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且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也互为表里,对于犯罪中止的概念,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符合犯罪中止:即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我国刑法中只对犯罪中止进行了规定,却为讨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即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其包含了两种情况:共同犯罪中的全体行为人的中止和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的中止。共同犯罪中全体行为人共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全体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行为,但其他犯罪人仍继续进行犯罪的,是部分中止。

我国目前通说采取的是“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全体行为人均中止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2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止犯罪,部分行为人继续犯罪的情况,要视结果而定,若中止犯罪的行为人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其成立犯罪中止,另一部分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部分行为人虽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均不构成犯罪中止,但中止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

(一)客观说

客观说强调共犯关系的整体统一性,采取的是严格的“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标准。强调部分共犯中止的中止行为不但具有中止行为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还必须具有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的有效性才能成立中止,并且将“未产生犯罪结果”作为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认定标准。在客观说看来,没有产生犯罪结果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犯罪结果的未发生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若犯罪结果不发生是由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其他情况导致而引起的,这应当认定为外部的障碍导致的犯罪未遂,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要求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中止了犯罪。”客观说意在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认定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以共同犯罪人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则必须要求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客观说明显忽视了共犯中每个行为人个体的独立性,也违背了犯罪中止这一制度的设立,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行为人虽是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们在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分工均有不同,因此,如果不分别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而是严格的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罚的话难免过于严苛,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

(二)主观说

共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表现是主观说强调的重点,所以在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上,主观说就只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真挚的努力,而不管客观上是否采取实际的行动去制止其共同犯罪的其他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亦或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防止了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据此,主观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只要已经为中止犯罪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实施了中止行为,不论客观上是否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也不论各共犯人先行的加功行为对既遂结果的影响,均可成立犯罪中止。

主观说着重强调了共同犯罪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对共同犯罪整体性的评价,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正是在这样的联系下,他们才能互相配合从而进行共同犯罪的行为,所以不可否认的是各行为人都通过自己的行为为犯罪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若行为人仅做出努力但并没有能够成功的阻止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也没有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了犯罪危害结果的产生,实质上并没有起到保护法益的作用。

(三)折中说

折中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将客观说和主观说相互结合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如果部分共犯行为人自身自愿的不再进行原先的犯罪活动,或者其通过积极的努力去防止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但最终没能阻止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严格按照客观主义“一部既遂全部既遂"的观点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让有中止行为的行为人承担既遂责任则显得过于严格,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该学说主张运用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来弥补共犯成立条件中有效性过于严格的不足。

三、我国目前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处罚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根據中国内地“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观点来看,当正犯着手实行行为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即使共犯人放弃了犯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仍要对犯罪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共犯人说服正犯放弃犯罪共同阻止结果发生的,共犯人与正犯均成立中止犯;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或实行行为结束后,共犯人主动防止结果发生的,该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正犯成立未遂犯。因此,在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可以做出如下小结: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则行为人均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所有人都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要成立共同犯罪中止,首先要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没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因为全部行为人都因己意而避免结果的发生。

(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处罚

我国内地刑法对于中止犯的处理以有无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标准,只有当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时才免除处罚,一旦造成了危害结果,只能是减轻处罚,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中止犯的处理都是鼓励的,但显然只有我国内地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是较为严苛的,中国内地刑法在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同时还要权衡客观是否造成危害的事实,使得对于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实践中各种情况有所不同,有的犯罪中止了预期的犯罪行为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情况不予处罚是合理的,对于那些虽然中止了犯罪行为,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时仍不予处罚的显失公平,而在这一点上,便可体现出我国内地的刑法对于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做法似乎又更加合理些。

四、结语

共同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大问题的交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比照犯罪中止的规定对共犯中止问题进行界定。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属多人犯罪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应当在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紧密联系性及个体的独立性,通过借鉴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各种学说的优势之处,并具体结合我国当下的情况对共同犯罪中止这一问题做出新的立法规定,从而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困惑。

注释:

大琢仁《刑法概说》[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第294页。

刑法规定中止犯的精神,在于重视行为人的意识,即刑法重点考虑行为人的意志,而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刑罚。因此,即使中止行为由于障碍而没有奏效,也应以中止犯论处。”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法律出版,997第402页。

【参考文献】

[]付晓雅,高铭暄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6,(0):49-57

[2]姜国治论共同犯罪的中止[J]法制博览,206,(0):229

[3]何传胜试论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完善[D]安徽大学,205

[4]周丰共同犯罪中止研究[D]河南大学,205

[5]唐英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J]法制博览,205,(08):65-67

[6]陈斌,印赫男刑法应单独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J]人民检察,202,(5):70-7

文章来源于:智富时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5 1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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