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一、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和追求调解率,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高效便民原则。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行政调解程序

.申请和受理。本委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认真进行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受理的,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解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3.调解。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强化信息报送。加强行政调解情况的分析、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末向市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三)加强协调联动。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科室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科室负责调解;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争议纠纷,由主要管理职责的科室牵头,相关科室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科室应主动告知市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单位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名科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于解决当前行政工作中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日常工作开展与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有机结合,主动融入到“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促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28 13: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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