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限额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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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bsp;(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bsp;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预算单位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bsp;.货物
&bsp;()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bsp;(2)机动船艇;
&bsp;(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bsp;(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协议供货);
&bsp;(5)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
&bsp;(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协议供货);
&bsp;(7)挂壁式、立式空调器(协议供货);
&bsp;(8)中央空调设备;
&bsp;(9)电梯;
&bsp;(0)锅炉;
&bsp;()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bsp;(2)药品;
&bsp;(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bsp;(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bsp;2.工程
&bsp;()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
&bsp;(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bsp;(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bsp;(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bsp;(5)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bsp;(注:以上项目均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中介机构监理、审价)
&bsp;3.服务
&bsp;()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票据、证照、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印刷或制作(定点采购);
&bsp;(2)国内(国际)公务考察(定点采购);
&bsp;(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绿化、水利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评估及房屋交易征税估价及其他专业咨询(定点采购);
&bsp;(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bsp;(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bsp;(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bsp;(7)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环卫、绿化养护等服务;
&bsp;(8)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及其他专业咨询;
&bsp;(9)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或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项目;
&bsp;(二)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项目
&bsp;以下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归并并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均需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采购平台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进场公开运作(如需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前必须依法与相关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bsp;、货物
&bsp;()摩托车;
&bsp;(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bsp;(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bsp;(4)预算金额批量超过30万元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及办公用品;
&bsp;(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bsp;(6)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bsp;(7)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bsp;2、服务
&bsp;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服务。
&bsp;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bsp;除集中采购机构按纳入《目录》的采购项目和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bsp;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0万元不足20万元的医疗设备;
&bsp;工程:预算金额超过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bsp;服务:预算金额超过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bsp;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bsp;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bsp;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bsp;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bsp;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bsp;上述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bsp;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bsp;(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bsp;(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意见》的精神,区招标投标中心为本区设立的法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或接受采购人联系,办理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事项和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事项。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改变采购形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bsp;(三)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与单位的分散采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操作。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并提供服务、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bsp;(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bsp;(五)关于政府协议采购及定点采购。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均是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本目录中所提及的货物的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且货物的批量预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服务类的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服务采购项目;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必须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或批准后方可实施。鉴于本市正在建设全市共享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待接市局正式通知后,2年部分通用产品将试行上网电子采购方式采购,届时按具体实施办法操作。
&bsp;(六)关于政府采购的优先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节能低耗产品,优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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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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