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66号)、省卫生厅《**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年之前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现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在多地点执业的医师参加第一注册机构考核。

二、考核类别: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三、考核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委托业务水平测试考核单位:市一院、市中医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健康促进中心、市疾控中心。

四、考核内容: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业务水平测试以及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在线考试(每人必考,详见附件4)。

五、考核程序:考核机构对医师业务水平的测试,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可采用不同程序进行,原则确定如下:

(一)简易程序

是指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二种情况可采用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试周期有县(区)政府以上、市部门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有医学成果奖;

2.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如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没有发生医疗事故的;没有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没有违法职业道德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5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合格的;

2.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考核周期内参加二次以上“三基”考试合格的;

4.考核周期内参加二次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

5.考核周期内到西藏、榆林等支农半年以上的;

6.考核周期内受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

7.考核周期内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三)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的业务业平测试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个人述职;

2.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

3.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

4.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

5.抽查其本人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史;

6.患者和同行的评议;

7.其他。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在线考试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均视为不合格。

凡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款之一的和**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同时按照我局规定的在医师在考核周期不合格情况,具有下列一种情形的,所在机构或考核机构可认定不合格: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发生三级、四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三)三基考试中累计二次不合格的;

(四)违反诊疗常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的。

七、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八、考核时间及要求:**年2月0日前,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向指定考核机构申报考核人员名单(见附件3-,3-2),**年2月日—20日指定考核机构对本单位医师和接受委托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见附件),期间,卫生局组织抽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年2月底全部完成,指定考核机构完成附件3-3、3-4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科,同时将医师考核表(附件)返回到委托机构,由各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医师定期考核表格、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集中交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具体上交时间另行通知),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考核不合格人员暂停执业3-6个月,接受苏州市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

附件:医师定期考核表

2**市医师定期考核单位安排及时间进度表

3**市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

4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在线考试系统

**市卫生局

(编辑:圆圆)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01 1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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