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责任追究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强化机关干部法制意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方面。责任追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是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以及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消极对待、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是制定、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的。

三是未按规定执行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四是其它违反上级或本机关管理规定而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五是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的。

六是缺乏诚信、失信失诺、“新官不理旧事”的。

七是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或从事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八是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九是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是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厉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是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是干扰、阻碍对违反机关效能情况进行调查的。

四是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是不执行上级机关或局党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其他应从重处理的。

(三)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是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三是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四、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视情节轻重分为: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并对受到不同形式追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受到诫勉谈话的,扣除当月津补贴的30%。

(二)受到效能告诫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津补贴的50%,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同时扣除直接责任人50%的年度津补贴;并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

(四)单位一年内3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的,要对单位分管领导以及股室(站、所)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局纪检组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制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切实贯彻执行。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责任追究制的学习宣传,将其纳入单位学习的主要内容之一,实行全员学习,做到人人熟悉责任追究制、人人遵守责任追究制、人人执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内容和追究形式,将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将阶段性工作与经常性工作进行有效结合,不搞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中,要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切实解决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08 13:24:02
上一篇:供销社三大主题教育整改方案
下一篇:公路局创业服务督查方案
网友评论《司法局责任追究方案》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