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下称&ldqu;休闲观光农业园区&rdqu;),实现北部区域生态保护、农民增收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一)盘活建设用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占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提供用地优先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且用于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统筹优先安排。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鼓励农用土地流转。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连片受让农户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凡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蔬菜、果木、花卉等种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按照每亩00元的标准给予承包经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村&ldqu;两委&rdqu;协助新发展的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给予村&ldqu;两委&rdqu;每亩20元一次性奖励。承包经营主体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资金扶持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上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6&pr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至亿元的(不含亿元),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8&pr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亿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pr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prl;的奖励。以上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

(五)鼓励发展设施观光农业。对投资日光温室和大中棚的经营主体,按照先建后补原则予以补贴。自筹全款资金投资的,新建日光温室成方连片,且达到00亩以上的,按棚内实际占地面积每亩补贴5000元,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每亩补贴7500元;新建大中棚成方连片,且达到00亩以上的,按棚内占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每亩补贴000元。建设中使用贷款的,成方连片且00亩以上,按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成方连片且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按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六)鼓励发展林木种植业。各类经营主体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按规划栽植林木的享受以下补贴:种植生态林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种植经济林的,每亩补助200元,连补4年,并给予一次性苗木补贴550元。经验收合格的有机果品基地,在享受以上林木补贴政策基础上,对认证未满3年的,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对认证已满3年的,每亩一次性补贴30元。

(七)鼓励争创名优特品牌。对农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除省、石家庄市奖励外,再分别奖励4000元、万元、5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给予0万元奖励。

(八)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通过认定的国家及省、石家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或农业旅游示范点,除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外,再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享受各类农机具的购置补贴。

(九)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以及龙头企业新上石家庄市级重点项目,对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扣除石家庄市级贴息额)给予0%贴息,贴息期限两年;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扣除国家、省和石家庄市级贴息额)给予5%贴息,贴息期限两年。允许龙头企业将注册商标许可相关企业使用;允许企业集团所属合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支持投资人以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创办高科技龙头企业,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70%。

(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旅游开发等服务。全年评选拥有社员00户以上,带动农民规模经营土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或年经销额00万元以上的先进示范单位,给予每个单位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合作社优先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十一)扶持&ldqu;一村一品示范村&rdqu;建设。每年评选一批&ldqu;一村一品示范村&rdqu;,并给予奖励。筛选标准为达到产业休闲化、生产特色化、布局集约化、服务组织化、经营公司化、销售品牌化,带动农户00户以上,或休闲观光农业基地成方连片且面积在300亩以上、当年完成投资在50万元以上、带动农民增收200万元以上。奖励方式为对所在村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专项用于引进先进品种和技术,休闲旅游设施配套等。

(十二)鼓励&ldqu;农家乐&rdqu;发展。在符合休闲观光农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或者宅基地上开展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鼓励农业企业或农户利用荒滩开展乡村旅游。开展&ldqu;农家乐&rdqu;经营户、示范村挂牌授星工作,凡符合《鹿泉市乡村旅游服务规范(试行)》标准的农户和管理服务中心齐全、环境优美、有休闲体验项目、服务规范有序的村庄,即可挂牌。积极帮助符合河北省农家乡村酒店评定标准的接待户申请星级,对于评定为河北省农家乡村酒店的,按星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从五星到一星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万元、5000元。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农户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休闲观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鼓励休闲观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及生产和公益收费项目期权抵押担保贷款。

(十四)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向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倾斜力度,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向休闲观光农业扩展业务。凡参加休闲观光种植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给予保费80%的补贴。积极帮助有意愿参加森林保险且符合条件的经济林和生态林业主参保,享受保费总额80%的财政补贴。

三、税费优惠

(十五)实施税收贡献奖励。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除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税费优惠政策外,享受&ldqu;三免二减半&rdqu;的税收奖励政策,即:从其正常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或个人实际所纳税款县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后两年减半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税收优惠。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列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企业直接用于农、林、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企业采取税收规定的&ldqu;公司+农户&rdqu;经营模式从事农、林、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列入农业产品范围内的,继续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可按收购额的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后企业按税法规定继续用税前所得弥补。龙头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实现的新增增值税,除石家庄市按政策奖励外,县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七)减轻费用成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四、基础设施

(十八)加大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农村路网、电气化改造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实施。该区域内已建成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区,面积在00亩以上的,经验收认定后,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补贴,重点用于完善区域周边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

五、管理及服务

(十九)提高服务质量。按&ldqu;特事特办、办即办好&rdqu;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为入园的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项目在具备基本条件且经初步审核后,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优先为注册在该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贴息政策,享受各级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

(二十)优化审批环境。在符合政策前提下,优先审批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农业类项目用水、用电许可。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优先审批;需采伐林木且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本政策仅适用于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规划。以上优惠政策,由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和验收,兑现奖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同一项目可享受多种政策优惠,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5年2月3日(文中特指的除外),由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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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9 23: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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