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建城管工作责任的规定


一、凡被区及以上部门对城管卫生、环境整治、控规拆违等进行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的要由受处罚的责任人个人负责,不得由单位进行报销。由街道本级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并通报的,按衡石黄发[20]6号文件执行。

二、凡由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拆违行动的,拆违工作经费由街道和管理处按比例进行分担,管理处负责经费的30%,从下拨当年的转移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违章建筑,通过管理处做工作后自行拆除的,按照自行拆除面积每平方米0元的标准对管理处拨付工作经费。

四、对控规拆违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制,将控规拆违工作纳入对管理处重点工作考核评比,对控规拆违工作不力的管理处实施一票否决,并严格责任追究。本次大拆违行动后,每新增一处违章建筑,并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拆除的,每次罚200元;除经济处罚外,对新增违法建筑达到500平方米的对管理处负责人进行约谈;新增违法建筑达到000平方米的对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对违章建筑拆除进行书面承诺;新增违法建筑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管理处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五、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黄沙湾街道办事处

20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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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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