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目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责任

、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原则上由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具体分管,一般分管时间应在两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各乡镇负责干部联系村(社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其工作绩效与所联系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挂钩,实行同奖同罚。

2、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的乡镇,予以&ldqu;一票否决&rdqu;,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免职调离原单位且两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已调进县直单位担任正职的改任其他单位副职,担任副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乡镇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原单位负责一个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二类的乡镇,取消县委、县政府&ldqu;三个文明&rdqu;建设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进一步落实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

3、村(社区)要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组织,切实抓好&ldqu;三位一体&rdqu;阵地建设,选好配强村计生专干、组指导员,做到责任落实、待遇落实,奖罚分明。&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4、实行村级计生工作&ldqu;四包一&rdqu;责任制。即:乡镇包村(社区)干部、计生办联村(社区)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4人包干负责该村的人口计生工作。总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社区),当年度出现例违法生育的;总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社区),当年度出现2例违法生育的,对&ldqu;四包一&rdqu;责任人每人处罚400元;每增加一例违法生育按加罚400元的标准对&ldqu;四包一&rdqu;责任人进行处罚。凡村(社区)当年度出现3例以上(含3例)违法生育,且该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在乡镇排名倒数第一且被评为三类村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撤职,村(社区)计生专干予以解聘,乡镇包村(社区)干部和计生办联村(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5、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村的,对包村(社区)的乡镇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村一支书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村(社区)支部书记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公职人员招聘且不得享受参加社保的有关政策。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二类村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类村的,对包村(社区)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撤职,对村(社区)计生专干予以解聘。凡村(社区)干部当年度违法生育的,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职务,该村直接定为三类村。

三、进一步落实县级领导和县人口计生局工作责任

6、联点县级领导对所联系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督查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所联系的乡镇在县人口计生考核中降类的,对联点的县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7、县人口计生局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制度,与所联系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同奖同罚。

四、进一步落实县直单位工作责任

8、各县直单位要认真做好挂靠落户、购房户、下岗职工、买断职工等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督促挂靠落户人员将户口迁回现居地,对无法督促将户口迁回或无法找到挂靠人员的,必须将清理信息资料移送到挂靠人员现居地的计生部门,由当地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对挂靠落户在本单位、现居住在本机关单位和在职、离退线的干部职工子女、亲属,由所在县直单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对挂靠落户在机关单位、现居地在城区各社区的,由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和单位共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9、县直单位当年度出现例干职工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或当年度出现2例下岗职工、虽买断但暂未移交社区职工以及聘用的合同工、租住房户违法生育的,直接定为三类,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调离原单位,是正科级的降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降为一般干部;对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责任人由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纳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的二级机构出现违法生育的,对该二级机构定为三类,一级机构定为二类;不属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的二级机构出现违法生育的,直接将一级机构定为三类。人事关系在县直单位的乡镇部门单位人员(含合同工、临聘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对乡镇部门单位定为三类,同时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县直单位定为二类。

0、驻县的省、市直管单位当年度被评为三类和二类的,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督促处理。

五、严格落实&ldqu;一票否决&rdqu;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ldqu;预否决&rdqu;:()年内每次计生集中服务活动&ldqu;四大手术&rdqu;未完成任务且排名后3位的;(2)市、县人口计生工作调查中查出人口计划问题或2例假手术的。被&ldqu;预否决&rdqu;的单位,实行&ldqu;黄牌警告&rdqu;,进行重点管理,并由县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计生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人口计生工作严重滑坡的;(2)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3)省级调查中干扰调查被通报的;(4)省级调查中查出人口计划问题的;(5)对计生技术服务、跟踪服务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6)凡连续两年被县评为人口计生工作二类单位的或年度内连续两次被&ldqu;预否决&rdqu;的。

六、计生工作实行责任追溯制

3、责任追溯期为计划生育统计年度向上追溯三年。责任期内,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口计生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省、市抽样调查中被查出错、漏报问题,影响县在省、市评估排队的;对县、乡镇和村(社区)有关责任人员无论是提拔、晋级,还是已调离原单位的,一律予以降职、降级处理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被评为二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直接定为&ldqu;三类&rdqu;,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

七、全面落实工作奖励制

5、凡在年度考核评估中被评为&ldqu;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红旗单位&rdqu;和&ldqu;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rdqu;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连续三年荣获&ldqu;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红旗单位&rdqu;,且连续三年在该乡镇任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的,记三等功,并优先提拔重用。

6、全县进入&ldqu;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rdqu;行列,除省、市拨付的奖金直接奖给县人口计生局外,县委、县政府给予县人口计生局重奖,并对县人口计生局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优先提拔重用。

7、省检抽查样本点不出任何问题的,奖励该样本点村3000元。对当年度评为&ldqu;红旗村&rdqu;奖励5000元,&ldqu;先进村&rdqu;奖励3000元。当年度无违法生育的村(社区),奖励2000元。

8、上述奖金由县财政统一从&ldqu;四包一&rdqu;专项资金中扣除,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与以往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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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1 2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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