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


  为适应&ldqu;乡财县管乡用&rdqu;和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促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湘财乡〔2009〕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

  由于我县乡镇财政未设立金库,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县局进行&ldqu;零基预算&rdqu;,故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不考虑&ldqu;一般预算收入&rdqu;和&ldqu;上解支出&rdqu;,只计算可用财力。

  乡镇收入(可用财力)=上年结余+上级补助收入+代管财政专户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县财政核定的乡镇人员及公用经费计划指标、各项转移支付拨款及年末税收体制分成收入。

  代管财政专户收入:指乡镇各种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收入、县级以上各部门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县级以上各部门补助收入指上述&ldqu;上级补助收入&rdqu;以外的其他部门拨入的比较稳定的补助收入,非稳定收入如&ldqu;向上级争取资金&rdqu;不能列入年初预算计划;不与收支结余挂钩的专项资金,不能列入代管财政专户收入。

  (二)支出预算

  各乡镇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采取&ldqu;零基预算&rdqu;办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全面、完整、准确地编制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用途分部门编制。其明细项目为财务软件中相关经济科目内容。其中人员支出分为&ldqu;工资福利支出&rdqu;和&ldqu;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rdqu;。

  对公用支出的明细项目,要分别计算出占其总额的比重。各明细项目的比重一般为:办公费0%&dsh;5%,交通费5%&dsh;0%,招待费5%&dsh;0%,会议费5%&dsh;0%,水费、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占总额的50%;其他支出不得超过公用支出总额的5%。

  2、项目支出暂定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专项支出、转移支付及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3、对村级转移支付必须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足额预算。

  4、预备费:一般为年度基本支出总额的%&dsh;3%。

  二、预算审批

  每年2月底3月初,各乡镇财政所编制完成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乡镇主要领导,由乡镇领导召开本乡镇有关部门(站所)负责人预算计划通报会,对收支计划的测算程序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征求各站所意见,对确需调整的相关收支计划进行适当调整。3月上旬,乡镇财政所根据草拟的收支计划,编制《乡镇财政预算书》,报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提出审核(调整)意见后,各乡镇应根据县财政局的预算审核(调整)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预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乡镇财政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批复至各部门(站所),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执行

  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

  (一)乡镇税收收入的征管。乡镇各项税收收入由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乡镇财政所支出的拨付。乡镇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缴费、医保缴费(不含站所)等基本支出,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村级转移支付、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以及乡镇差额拨款人员的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所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批后,从乡镇财政所的&ldqu;基本结算专户&rdqu;拨付到各部门的&ldqu;支出专户&rdqu;按规定使用。

  四、预算调整

  乡镇财政年度预算批准后,一般不调整。如发生短收或者增支因素,打破了原收支平衡,则需要进行调整。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因突发事件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数额未超过年度基本支出总额的%&dsh;3%的,用当年预备费解决。

  五、此规定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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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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