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外出学习考察报批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外出学习考察报批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单位党政&ldqu;一把手&rdqu;出州开会、办事、学习、考察等。

  (二)报告要求

  、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含在职县级干部)须向县委书记请假,批假后,报县委办备案;

  2、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其在职县级干部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后,报县委办备案;

  3、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及其在职县级干部须向县人民政府县长请假,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后,报县委办备案;

  4、县政协副主席及其在职县级干部须向县政协主席请假,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后,报县委办备案;

  5、县人武部团职干部须向县人武部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请假,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后,报县委办备案;

  6、县直单位党政&ldqu;一把手&rdqu;须向分管领导报告,报请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

  7、各乡镇党委书记须向县委书记请假,批假后,报县委办备案;

  8、各乡镇长须向县人民政府县长请假,批假后,报县政府办备案。

  (三)责任追究

  各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身作则,模范带头,恪尽职守,树立良好形象。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适时地对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情况进行督查,若不请假,擅自离岗出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向县委书记、县长做出书面说明。

  二、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报批制度

  除招商引资和县委、县政府组织考察团集中外出参观考察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因工作原因或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考察活动,需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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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7 2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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