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内容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班子分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办事服务等事项的项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单位子网站、政府公报、文件、会议、公开栏、资料、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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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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