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有权无威”的根源及对策

  近年来,论述我国警察执法权威方面的文章较多,很多报刊、杂志相继发表,笔者拜读后收益非浅。但静想起来总觉得还有一些问题言犹未尽。因此,斗胆冒昧,就这一大家常谈论的问题略抒己见,以供有识者批评指正。
  首先,应该弄明白我国经常&ldqu;有权无威&rdqu;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以为应理解为: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在社会上缺乏慑力、凝聚力,既不能使违法犯罪分子感到畏惧、震慑,也不能使普通群众信赖、给予协助,同时,对不服从、拒绝依法管理的行为警察也很难追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警务活动中,警察&ldqu;有权无威&rdqu;的现实表现有四:一是不服警察的执法活动,冲击、打砸基层公安机关。二是抗拒逮捕、拘留或拒绝接受审查。三是被处罚人无视法律权威,与执法警察讲条件,讨价还价或公开拒绝执行,这是比较普通的问题。前几年,某地一些区、县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裁决执行率仅50%左右。四是与警察对着干。有的人在纠纷面前不服警察拦阻,一遇警察介入,即偏与警察作对,轻则动手动脚,重则持刀、枪侵害;也有的亡命之徒利用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一遇警察审查即疯狂逃窜,或者公开与警察对着干。据公安部统计,我国几乎每天都有一名警察因公牺牲,每小时都有一名警察因公负伤,这是比较严峻的问题。如某地发生的&ldqu;522&rdqu;枪击案就是典型的例证,几名亡命之徒,偶遇警察盘问、审查,便狗急跳墙,持手枪、手榴弹袭击民警后亡命逃窜。这些现实表现迫切要求我们探根索源,寻求良策。
  一、我国警察&ldqu;有权无威&rdqu;的根源何在?
  除去警察队伍自身素质欠佳,执法中的随意性和违法性难以避免等重要因素外,我认为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ldqu;差役&rdqu;、&ldqu;伪警察&rdqu;的遗毒时刻笼罩着中国大地,严重制约了当代警察执法权威的发挥。
  一些老百姓认为&ldqu;当代警察与过去的差役、伪警察差不多,都是政府的保镖,职责、任务相差不大,哪个时代的警察能跳差役、保镖的圈子?&rdqu;
  提起警察的作风,也常常联想起古代差役、近代伪警察的武断、野蛮、胡整、随意拳打脚踢等。不少人认为随便哪个时期的警察作风都差不多,不武辣点还要得?就连有的警察自己都认为;警察不打人,难以震慑犯罪。&ldqu;专政&rdqu;就是要以武力作后盾,不打人破不了案子!因此,很对人便将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附加给警察,也有不少人怨怕警察,认为警察找人绝不会有好的结果,不少人认为凡被公安机关审查的人,不坐牢也要掉几斤肉。所以,警察在社会上被一些人视为不吉祥的象征,执法常常遇到一种发自内心的抵抗力,凡事怕警察插手,偶遇警察询问情况也简单应付,多数群众对警察避而远之,这样,警察的号召力、凝聚力便受到了削弱,有时,面对成百上千的群众,警察叫声&ldqu;抓坏人!&rdqu;回响是一片木然。
  (二)保障警察执法的权利缺乏,导致警察执法瞻前顾后,首鼠两端,积极性受挫,影响了执法权威。
  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一系列职责任务,但如何为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法律赋予的职责认为得以贯彻执行,这是多年来公安机关精心研究,多次提交人大审批的事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必要的法律保障权仍很欠缺和不完善。笔者仅提两点:
  一是对袭警及不服警令公开脱逃等一系列有损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尚未专门立法。这与严峻的治安形势极不相符。很多国家都有袭警罪等一系列保障警察执法的法律规范,这主要是针对警察执法环境的日益尖锐形势而制定的。在我国,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多数是与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如不把警察的身份视为特殊,警察执法势必困难重重,警威难振。同时,执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或嫌疑分子不服警察口令,公开脱逃,使案件难于查清,对这类人犯即使事后抓获了,也不审查等时间屡见不鲜,&ldqu;警令无人听&rdqu;的现象便愈演愈烈,逃犯逐年增多,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越来越大。
  二是警察使用枪支等的法律制约太多或过于笼统,严重限制了警察一发执行公务。按照《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和警械的规定》及三部两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必须是在&ldqu;非开枪不能制止&rdqu;或&ldqu;非开枪不能自卫&rdqu;的前提下,对&ldqu;犯罪分子&rdqu;开枪射击。但现实斗争中,警察经常遇到对方情况难以辨别,究竟是违法人员或者是犯罪人员难以判断,但不开枪又制止不了他们骚扰或逃脱,而且很难判断能否保住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情况让执法警察左右为难,稍有不慎,开枪即要进牢房,或是被罪犯伤害。因此,很多一线警察由此变得拘束,顾虑重要,积极性严重受挫,待到他们饮恨黄泉后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执法显得太被动了。
  (三)现行警察体制不尽合理,分工过细,造成&ldqu;警权&rdqu;的模糊不清和无形丧失,这是我国警察&ldqu;有权无威&rdqu;的重要原因。
  按照现在的警察体制分工,不同警种分管不同的职责任务,刑警管刑侦,治安警察关治安,交通警管交通&hllp;&hllp;相互不能越权,越权便是滥用职权。因此,很多警察便成了&ldqu;无权无威&rdqu;的&ldqu;普通群众&rdqu;,既无权管案件,也无权管违法犯罪现象的审查,穿一身警服也只对普通老百姓起了个震慑作用,对疯狂的违法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就连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专管指挥和协调侦查破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指挥官、调研员们,也不具备直接审查处理权,他们发现违法犯罪迹象时只能转告饿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审查,不具备当场出发权和调查处理权。这样一来,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大局,积极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职责,便只有一小部分民警去履行,很多民警实际上是不直接参与维护治安大局的&ldqu;空头司令&rdqu;,&ldqu;警力不足&rdqu;的矛盾便愈演愈烈,广大农村更是如此,战斗在第一线的警力微薄,便直接带来&ldqu;有权无威&rdqu;的局面。
  (四)监督制约警察履行职责的机制欠缺,导致&ldqu;马虎警察&rdqu;不时出现,&ldqu;有利出管,无利则避&rdqu;的现象难以避免。久而久之,部分警察有权也不履行职责,本应主动干预的事情也懒得管,实际上也变成了&ldqu;有权无威&rdqu;,对违法犯罪分子缺乏震慑作用。
  如在公共娱乐场所,在市场上,在公共汽车上,普通警察遇见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或民间治安纠纷等,同普通市民一样,自觉扭送、主动干预也罢,不管不问也罢,没有任何监督限制,也缺乏有效的奖惩措施。因此&ldqu;马虎警察&rdqu;不时出现,他们外出活动时,遇见各种违法犯罪迹象即装作未看见,或有意避而远之,或干脆不管。这样的监督体制必然将普通警察变成普通公民,难以发挥每名警察的&ldqu;警察职责&rdqu;,总体功能难以发挥。执法权威更难体现。
  (五)文明执法的习惯在公安机关尚未形成气候,武断、粗暴的作风和&ldqu;四难&rdqu;(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这样粗暴执法极易引起反感,造成对立情绪。因此,不服警察劝阻或干扰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不十时发生,这也是警察&ldqu;有权无威&rdqu;的重要原因。
  常言道:&ldqu;恶语半句六月寒&rdqu;,对普通老百姓是如此,对违法犯罪分子也一样。警察执法时,如果尊重他人人格,文明用语,依法办事,他想要反抗也要顾及脸面,接受处理。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每个人的人格都需要受到尊重,很多人一旦人格受到冲击,各种尊严、荣辱即抛诸云外,严重者极易印发粗暴行为,对方会不顾一切进行反抗,管你是普通老百姓或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这样带来的严重危害可想而知。
  (六)受地方保护注意影响,执法不严及非警务活动(即&ldqu;五子登科&rdqu;:参与催谷子、刮肚子、收票子、扒房子、打狗子)的增多,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
  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中,迫于种种压力,难于依法办事,该打击处理的,无法打击;该追缴的赃款赃物及罚没款,无法追缴,正义之气难于伸张。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一些单位的领导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本应受到追究,但迫于该单位职工的饭碗等问题,在当地的压力下,公安机关的确难以正确处理,长此以往,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形成&ldqu;积怨&rdqu;,权威确难发挥。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后,很多工作难度加大,常常发生一些本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而指派公安机关去处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农村派出所常常是&ldqu;五子登科&rdqu;,给群众造成极大反感。虽然《人民警察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超越法律、法规的人民经常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从法律的角度,赋予了公安机关拒绝执行非警务活动的权利,但现实状况明显不同,很多基层民警常常发表一番感叹:&ldqu;要保住饭碗,只有违心的屈从于基层党政,惟命是从。&rdqu;这是长期制约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的一大难题。
  (七)边远山区,贫穷落后地区的公安机关人员稀少、装备缺乏,树立执法权威的必要条件欠缺。
  &ldqu;欺软怕硬&rdqu;,这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通病,也是人的秉性。公安机关或警察要对违法犯罪分子&ldqu;硬&rdqu;,也需要实力作后盾,否则,想&ldqu;硬&rdqu;也&ldqu;硬&rdqu;不起来。某地&ldqu;2&rdqu;事件的发生便是很好的例证:当晚,该乡举办焰火晚会,当地流氓恶霸曹、廖二人等带领一大群流氓窜至会场,公开调戏侮辱妇女0余人,殴打无辜群众9人,我几名执勤民警当场徒手出面制止,便遭到这伙不法之徒的反抗。他们仗着人多势众,有恃无恐地拿出警棍、手铐围攻、殴打多名警察,抛甩警帽,爬在警车顶棚上威胁警察,并狂叫&ldqu;请人杀死你们家属!&rdqu;&ldqu;把警车推翻!&rdqu;气焰十分嚣张。但当时执勤民警迫于势单力薄,枪支、警械装备缺乏,让这伙流氓滋扰得苦不堪言。这是缺乏警力、装备条件造成的苦果。
  我国很多边远山区的公安机关警力微薄,装备缺乏,条件很差,一些农村的警力配备仅是当地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几,而枪械配备也严重不足。据荣县公安局995年统计,该局所有民警中&ldqu;三无警察&rdqu;(无手枪、无手铐、无警棍)占35%,该县一些偏僻派出所既无手铐,也无警棍,几名民警仅有一支破旧&ldqu;五四&rdqu;式手枪。近两年,枪械配备靠各地自行拿钱购买的政策,给困难地区的公安机关带来极大困惑。基层一线警察面对的是:持枪、持械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拒捕、拒查等抗警事件时常发生,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但他们却只有赤手空拳,迎刃而上,勇往直前。但幸运总是有限的,不少热血警察时常在斗争中光荣负伤或不幸牺牲,由此带来的不利局面难以想象。很多群众也抱怨说:&ldqu;警察都无法制止行凶作恶的违法犯罪分子,群众哪还敢制止哟?!&rdqu;。
  警察&ldqu;有权无威&rdqu;的原因还有很多,如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服从警察管理的自觉性较差;新兴的人生价值观也影响着警察树立权威,很多人评论人生价值时以找钱多少论定,有钱就是&ldqu;大哥大&rdqu;,即使有问题被警察抓去,花钱一样可以&ldqu;放行&rdqu;,所以对一般警察根本不重视,把他们说的、做的视为耳边风,根本不买帐;同时,目前我国警察的待遇普遍偏低,这对调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确有较大影响,警察树立自身形象的内在动力大大化小。有的抱怨说:&ldqu;当警察活着恼火,死后抚恤当个屁用&rdqu;,&ldqu;管他有权无威哟!&rdqu;等等。因这些问题光靠公安一家难于解决,所以暂不论述。
  &ldqu;警威难振,正气难伸&rdqu;。这是公安机关长期面临的老大难问题。
  二、重振警威,让正义之光永放关芒。
  &ldqu;屋漏更遭连夜雨,船破又遇打头风&rdqu;。这种境状相当于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危机。如何扭转局面,重振雄风,这是党政迫切关心、公安机关务求解决的大问题,很多有识之士为此提出了良策。如加强普法教育,增强人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强,扭转权力商品化的错误倾向;加强警察队伍管理和装备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等等。这些良策无疑对树立我国警察的执法权威起到推动作用,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是首先设法解决的:
  (一)人大应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更加有效地发挥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一是应增补条例,对袭警罪、脱逃罪等作出明确规定。袭警罪即行为人威力逃避打击处理和报复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侵害,使人民警察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脱逃罪即指违法犯罪分子不服警察审查、畏罪潜逃或违法犯罪事实已暴露,但不服警令,设机逃循的行为。而袭警罪、脱逃罪专门立法追究,一是可以遏止逃犯增多的势头。二是可以体现国家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特殊保护,有利于警察树立执法权威,更加有效地发挥&ldqu;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rdqu;的职能。
  二是修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改变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严格制约。警察开枪射击的一般条件可规定为:违法犯罪分子不服警令,警察对其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有权开枪射击。在符合这个规定的前提下,警察开枪伤及一般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医治、抚恤及安葬,概不追究开枪警察的责任。同时《规定》应赋予警察在特殊紧迫情况下的自由处罚权。如遇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暴力侵袭、威胁和拒捕逃脱;车匪路霸持枪、持械抢劫;武疯子、酒疯子的暴力骚扰、失去理智的纠纷当事人疯狂的暴力冲击等,警察可以立即开枪射击,不论后果如何,概不追究责任。当然公安机关内部应制定有关规定,严格约束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警察对违法犯罪的现场处置能力。
  改善立法后,任何违法犯罪分子对警察便产生一种畏惧感,一遇警察干涉、追查,他们便只有乖乖听令,自觉接受处理。因为他们一旦反抗或脱逃,即有挨枪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这是一种无形的震慑。这对代表国家执法的警察也是一大鼓舞。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关心、爱护公安队伍,为公安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专政机关的权威,直接代表着党政的威信。那么,如果专政机关的权威在逐步丧失,而党、政不予重视,这将导致难以想象的结果。因此,党政应切实关心、爱护公安队伍,为他们树立执法权威创造条件,着重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对待当地公安机关拒绝执行党、政指令权的问题。《人民警察法》第33条的规定赋予了基层公安机关对明显不合理指令的拒绝执行权。作为公安机关来讲,要坚决防止以假借&ldqu;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rdqu;为由而拒绝执行党、政的正确决定的错误倾向。
  二是对公安机关的装备、人员编制及办案经费等应全心关照。因为现行的政策变了,多数情况是上级管政策,同级管经费。如果同级党、政不从经费上保证公安机关的合理化开支,必然会导致一些&ldqu;公安权力商品化&rdqu;的倾向,这是对树立公安权威的致命伤害,必须引起重视。从某地市的情况看,确有一些乡镇,将公安机关当成&ldqu;能找钱的企业&rdqu;,给公安机关下一个&ldqu;找钱指标&rdqu;,指令公安机关每年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一定经费,剩余经费保自己。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公安机关在&ldqu;利益驱动&rdqu;下的执法随意或执法违法,实在令人担忧,必须坚决纠正。
  (三)公安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过硬措施,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树立良好形象。
  一是制定过硬措施,让文明执法的职业习惯在公安机关扎根开花。其一,应对&ldqu;文明执法&rdqu;进行系统研究,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文明执法职业要求》,推动文明执法活动的开展。《职业要求》可将&ldqu;交警纠正违章先行敬礼&rdqu;的举措在全系统推广,如刑警在调查摸底中须向被调查人先行敬礼,治安警在巡查、设点检查中须向被检查人、被查询人先行敬礼等等。同时《职业要求》可对文明用语怎样贯穿于执法工作中细作规则,让&ldqu;良言一句三冬暖&rdqu;的气氛在警坛中扎根;其二,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促使&ldqu;文明执法&rdqu;成为公安机关的职业习惯。没有奖惩办法、没有约束措施,很难将&ldqu;文明执法&rdqu;的举措推动到底;其三,应尽快成立督查队对不文明执法等进行纠察。《人民警察发》第47条明确规定&ldqu;公安机关要建立督查制度&rdqu;。成都市公安局率先在市局组建督查队,这是全心的有益尝试,督查队成为附带纠正不文明执法行为的专业队伍,可以弥补目前政工、监察部门的岗位责任监督和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制约的不足,随时出没在公安基层单位,加强督查和纠察。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让文明执法的职业习惯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向高潮。
  二是要做到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治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安权力的正确行使,让群众信服。目前,公安机关的权力监督制约窜在许多薄弱环节,如体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给内部的违纪违法留下很多便利条件。长此下去将会毁了我们的警察。因此加强规范化管理,从严治警,这才是真心爱护警察。当前,关键是要坚决纠正&ldqu;利益驱动&rdqu;问题。那么如何纠正呢?香港发挥&ldqu;廉政公署&rdqu;的督查威力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有力的监督制约机构必须从全国的高度去规划、设计,专职监督制约人员的工资、福利考评等绝不能依附于监督制约的机构。相信不久的将来,一支相当于&ldqu;廉政公署&rdqu;的执法督查队伍将在中国大陆鼎新,这是重振警威的象征。
  (四)改善机制,充分调动公安机关的整体综合控制能力。让正义之气得到普通伸张,重塑警察在人们心目中的高大形象。
  要改变目前公安机关内部&ldqu;各警种各自为战,各地区、各部门各管各,互相协调配合少,整体功能发挥交差&rdqu;的局面。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转变:其一、要充分转变观念。严峻的治安形势迫切要求公安机关转变观念,除目前提倡的树立大刑侦观念外,还应开阔视野,树立大治安、大交通、大政侦、大消防乃至大公安的观念,树立&ldqu;全国警察是一家&rdqu;的观念,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共同尾花稳定、保家安民。其二、重新明确警察的共同职责,让每名警察都成为一名真正警察。对内分工不同,对外都一样,要充分履行共同职责,即遇见各种治安问题都应当巡警,有权、也有义务出面干涉,及时处理。对情况简单明了,可以当场纠正或通过简易程序处罚的,每名警察都应立即纠正、处罚,不能或不宜当场处理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可以发挥每名警察的积极作用,将维护正义的局面在全国铺开,使每名警察在人们心目中都成为正义的象征,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服从接受警察的管理。其三,应制定奖惩条例,对主动履行共同职责,路见不发之举,主动干涉,正确履行职责的民警给予奖励;对不主动协同作战、对要求协作的单位或请求解除危难的群众推诿不管的处以罚款,严重者辞退。只有这样,才可能调动每一位警察的积极作用,为树立执法权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公民法制教育,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服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向法制国家迈步的关键一环。今后,在普法教育中应加入这些内容,让群众理解、自觉服从、主动支持。
  要改变那种&ldqu;我不违法,管你公安怎样&rdqu;的观念,即使公民自己不违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也难以保证不受侵害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诱骗,因此,必须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查询。
  在宣传教育中应利用报刊、杂志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主动加入一些关键性的法制常识,如&ldqu;每名公民遇到公安查询时,不服或逃跑的,警察有权将其拘禁而不管他(她)是否违法犯罪&rdqu;,&ldqu;对违法犯罪事实隐匿不报、接受调查时虚报情况的公民,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追究包庇罪伪证罪等&rdqu;,&ldqu;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可留置审查24小时,特殊情况延长48小时&rdqu;。可将关键性的法制常识制成小品、警方提示、焦点访谈、社会广角等节目,经常性地刊播,使公民不自觉的接受教育,主动支持公安机关工作&bsp;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6-11 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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