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特殊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公安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明确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责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对公安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定位进行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旗委、政府作出了“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战略决策,明确了创建“平安乌审”、构建“和谐乌审”的工作任务。建设和谐乌审,即建设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乌审,从而形成全旗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乌审”的提出,为我旗公安工作的巩固和发展、加强和改进指明了方向。把公安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置于“和谐乌审”的建设之中,是时代的需求、社会的需求,更是公安工作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由之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历史赋予了公安工作全新的内容,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也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充分发扬民主法治,首先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切实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一切工作中坚持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和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评价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柱和基础,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努力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互竞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思想,转变管理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平衡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宽严相济,多措并举,创建法治型、服务型、亲民型的公安机关,倡导、促进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和巩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先进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社会因素;市场化改革,为社会活力提供了制度支撑。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护和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努力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积极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奋斗。

(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本前提,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构建“和谐”,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改进和加强各项公安工作,切实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尽量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和资源破坏,并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同时,特别注重准确、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客观地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正视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对下一步科学决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公安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总体是好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绝好的历史机遇。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国际形势处于总体缓和稳定、局部紧张动荡的基本态势。从国内看,近年来,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进党的建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全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心思稳,人心思安;社会秩序运转正常,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所有这些,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前提、组织保障和群众基础。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维护稳定的内涵和外延正在逐步拓宽。从国际上看,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各种力量进一步分化组合,内政与外交相互影响,境内与境外相互作用,政治、经济、文化相互渗透,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威胁相互交织,我国继续面临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压力。从国内看,当前我国、我旗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不确定、不和谐因素仍然不少,并呈现日趋增多和复杂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犯罪的因素还大量存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与此同时,公安工作自身还存在一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问题的特点、规律探索认识不足,没有全面把握和处理好“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的辩证关系,仍存在“重打轻防”的倾向;在执法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与依法行政、科学执法的法制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存在着重执法产生的经济效益轻法律及社会效益、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保护、重行使权力轻监督制约等思想偏差。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及公安工作上的不适应,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

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最强音,历史赋予了公安工作全新的内容和要求,公安队伍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大局上下功夫、在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上下功夫、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自身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公安工作,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确保在坚定理想信念上有新认识、坚持执法为民上有新作为、公安队伍建设上有新气象、维护社会稳定上有新成效,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对敌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敌情、社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整合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发现预警、防范控制、打击处置能力。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形成组织,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经多年来实践证明的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在现阶段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根据犯罪活动时空分布的规律、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完善打击机制,改进打击方式,增强打击实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根本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全局高度出发,在公安刑事司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依法从宽处理,并逐步试点开展社区矫治工作,全面兼顾惩治严重犯罪和挽救失足群体、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法定权利,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和谐统一,使全体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定权利,体现司法正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健全巡逻控制体系为重点,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有力的考核问责机制,调整、优化警务资源配置和布局,参与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社区治安防控、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三张网”,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强化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出租房屋、危险物品管理,逐步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点线面结合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处突工作机制,保障公共安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必须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分析,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总目标,以“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总要求,建立一套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社会稳定预警机制。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反馈网络,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内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动向和信息,向党委、政府提供工作参考意见和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完善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单位,督促抓好落实,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预案,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依法果断处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建立落实领导责任保障制度。在群体性事件具体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既要坚持“三慎”原则,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科学果断用警、防止事态扩大;既要推动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又要制止、打击混杂其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公安执法、行政能力建设,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当前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按照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管理能力,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机制,维护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要通过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实现职责法定,落实依法行政,建设规范型、法治型公安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切实在警务实践中明确职责定位,依法规范执法、管理活动和用警行为,逐步杜绝因参与非警务活动的“乱作为”造成行为“越位”、“错位”,更重要的是避免在当前刑事犯罪高发时期,因警务资源分散而在正常执法活动中“不作为”,造成职责“缺位”。特别要克服对“有求必应”承诺的片面认识甚至曲解,从而把相对有限的警务资源从兑现“大包大揽”式的“有求必应”中解放出来,充分投入到履行法定职责的警务活动中,确保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有求必应”,实现从“全能”警务向规范警务的转变,推进警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增强警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二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转变、优化行政职能,改进、创新管理方式,建设管理型、服务型公安机关。要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向,从管理政策、制度、实践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动,不断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实现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统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摒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政策,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国民待遇”,从而在公安行政管理层面为非公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与发展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依法行政纲要,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思想,在管理理念上完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要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一致的原则,因势利导,因情制宜,科学调整、确定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合理“进”、“退”,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管理的,要积极承担责任、落实管理职责,对不应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要坚决退出,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要切实管住、管好。要把建立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联动系统作为政府整合公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便利社会群众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推进0、9、22“三台合一”,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应急能力和水平。三要推进民主行政,建设亲民型、开放型公安机关。按照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及新闻发布、警务公示、听证等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决策相结合的公安行政管理决策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建立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的制度,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与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继续推进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战略,巩固和深化公安队伍建设的成果。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三大历史使命”,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此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必须保证这支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特别坚定、特别可行、特别过硬,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如何建设和锻造好公安队伍?抓手在哪里?抓手就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各警种、各部门的骨干力量,基本上都是共产党员,多数在一线岗位上承担着具体的工作任务,这些看似平凡的工作岗位,都是公安工作的具体细胞,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紧密相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只有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同深入学习任长霞同志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执法为民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公安机关大练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贯彻“五条禁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抓住了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放松,抓住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放松,切实增强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才能使公安队伍时刻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整个公安队伍建设才有根本保证。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0 12: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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