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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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即依托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与线下物理网点相对应、相补充的电子网络金融服务方式。从广义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ldqu;金融+互联网&rdqu;、&ldqu;互联网+金融&rdqu;。前者包括商业银行传统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业务,以及证券网上开户等等,在性质上基本属于对传统业务的改良。后者即狭义的&ldqu;互联网金融&rdqu;,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销售、网络股权投资、在线信用评价、网络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狭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日益显现,但由于风险控制及监管的相对滞后,其中蕴藏风险不容忽视。因此本文重点对狭义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便捷性。随着网络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使用日益广泛,且功能更加强大,全方位融入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限制,交易、支付功能,金融信息的获取、金融资源的匹配,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及时,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传统的金融服务。如阿里小贷依托大数据,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高峰时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万笔,成为真正的&ldqu;网络信贷工厂&rdqu;。
(二)包容性。一是参与者众多。互联网&ldqu;开放、公平&rdqu;的特性,为个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平台,也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盲区只要具备基本的上网条件,任何人均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与喜好参与;二是服务范围大。互联网金融具有&ldqu;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rdqu;特征,客户能随时随地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如网上支付、手机炒股、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服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并且随着新产品的不断涌现,用户选择性明显增强。三是起点要求低。如以&ldqu;余额宝&rdqu;为代表的&ldqu;宝&rdqu;类产品,申购资金起点不设限,客户也可以随时进行买卖,突破了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对资金额度、期限的要求,因此吸引了众多草根消费者。
(三)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只需付出少量成本;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无需传统中介,更省时省力,交易成本更低。
(四)发展快。203年互联网金融进入加速发展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和民众的广泛关注,203年也因此被许多业内人士称为&ldqu;互联网金融元年&rdqu;。以余额宝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短短9个多月时间内,拥有用户800万,资金规模达543亿元,从默默无闻一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经在国内萌芽的P2P,在去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我国P2P平台达到283家,交易额近千亿元,我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表现
风险管控,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相对于正规金融业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消费者申诉渠道,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最缺乏、也是当前争议最大和人们普遍关心就是&ldqu;安全&rdqu;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些已经跟不上网络发展一日千里的脚步,也远远落后于传统金融业。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面临风险具体表现:
(一)资金安全难维护。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客户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客户受侵害最深、范围最大、侵权方式多样,也最受关注,因为各种侵权行为终究是为了&ldqu;利益&rdqu;二字。
一是网络欺诈较为普遍。相对于线下融资,网络交易双方由&ldqu;面对面&rdqu;变成了&ldqu;背靠背&rdqu;,通常不会见面,相互之间信息特别是诚信情况、交易信息掌握不多,而且虚假信息泛滥,容易导致恶意欺诈等道德及违约风险。一些企业、个人刻意伪造相关证件、信息,或者以网络借贷平台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刻意设置&ldqu;陷阱&rdqu;,实行经济诈骗后销声匿迹。如202年2月,网贷平台&ldqu;优易网&rdqu;创始人与运营公司&dsh;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突然人间蒸发,导致60余家出借人、近2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据调查,&ldqu;优易网&rdqu;长期以高利率吸引客户,产品年化收益率始终保持在8%以上。
二是经营不善引发客户资金风险。如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倒闭事件履履出现,给客户带来巨大资金损失。据《金融时报》报道,从去年7月初到年底,几个月内就先后有70余家P2P平台倒闭,共涉及资金2亿多元,其中,仅0月份便有40家P2P平台宣布资金链断裂或倒闭。
三是流动性及存量风险。相对于银行的多级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互联网金融则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处于&ldqu;裸奔&rdqu;状态,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此外,在第三方支付状态下,几千亿体量的存量资金存于非实名制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但安全保障措施相对滞后,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隐患。
(二)个人隐私难保障。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难度大,存在隐私泄露风险。
第一,在网络虚拟世界,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甚至肆意泄露、买卖客户隐私信息。在网上搜索&ldqu;购买信息资料&rdqu;,可以得到无数的链接。特别是客户广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诸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同时还掌握了客户大量敏感信息,诸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密码等,但是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却明显滞后于传统的银行支付体系,存在极大的客户信息暴露隐患,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盗取、转移客户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产生交易行为。一旦出现大量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将引发对网络支付安全的信任危机,甚至带来灭顶之灾。
第二,一些恶意的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黑客攻击,让客户经常防不胜防,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被他人所窃取,甚至出现资金损失。
第三,快速发展的移动支付,在为客户带来便捷与新体验的同时,一旦手机遗失,由于与手机号码的直接关联,既泄露个人隐私,也容易被他人轻易冒名登陆,从而影响客户信息与资金安全。
(三)知情权难保证。网络世界信息繁多,资讯真假难辨,众多的参与人员道德与诚信水平各异,虚假宣传与欺诈风险随时存在。作为出资方的客户,需要具备较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在网络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及时性明显不足,过多宣扬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优势,但对风险提示却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甚至绝口不提,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误导消费者。例如理财、保险产品,明显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有差距的现象。甚至体量巨大如余额宝,也往往宣扬年化收益率过多,对投资理财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不够充分,但&ldqu;任何投资都有风险&rdqu;,出现亏损、不能兑付、甚至清盘都属正常现象,如近年来对理财产品的投诉明显上升,工行、华夏银行都曾经出现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按时兑付的事件。
(四)公平交易权保护难。在互联网中,经常出现客户在虚假信息诱导下,受到商业欺诈产生交易行为,或购买理财产品、投资看似前景美好的项目;甚至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强行交易行为;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打着各种旗号,巧立名目进行收费或暗中扣费;一些企业在对客户推出优惠措施、作出收益承诺后,事后却轻易毁约,或对客户提出各种条件;一些企业、个人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缺陷,进行虚假交易,甚至借用他人账户进行洗钱、套现;一些机构为了争夺客户,开展恶性竞争,这些都明显侵犯了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五)技术保障难。网络支付认证方法远远没有跟上技术革新的步伐,网络支付危险远大于传统支付。截至204年7月底,获得央行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269家,但各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异巨大。特别是在支付宝之后,各企业相继跟风推出各自的快捷支付产品,这些产品过多重视便利,但风险防范环节减少,防范措施不力,一些支付认证方式,如二维码,程序设计不够严谨,风险控制简单,容易为他人破解并导致安全隐患,客户资金被盗案件频繁出现。在移动支付方面,智能手机被病毒程序感染后,会以小额付出的方式被歹意吸费。如果这种模式不加以改变,容易形成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将极大损害客户利益,最终影响支付行业的整体发展。
(六)维权难度大。一是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真实身份难以核实,客户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如资金欺诈、网贷平台负责人携款出逃,信用卡被盗用等等,有时很难找到具体侵权人进行维权,不知道向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网络的虚拟特征,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很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二是缺乏统一、公开、权威的投诉渠道和受理机构,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大打&ldqu;擦边球&rdqu;,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即使有机构受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争端解决过程仍然十分漫长而艰难,结果难如人意。三是一些合同条款责任不清,权利不明,甚至暗藏&ldqu;陷阱&rdqu;,消费者看不懂,也往往不可能看遍所有规则,因此&ldqu;中招&rdqu;时只能&ldqu;吃哑巴亏&rdqu;。四是网络金融违法案件明显上升,如余额宝自出现后,账户资金被盗、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等事件屡有发生,但此类案件&ldqu;事前难发现、事中难查验、事后难定性&rdqu;,往往在&ldqu;东窗事发&rdqu;后被动处置,加上维权环节多、举证难,办案难度较之线下案件明显增大,导致维权成本高企、难度加大。
三、原因分析
(一)法律空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法规,缺乏明确的监管和法律约束,以及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虽然国家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获国务院批复,但两者都属于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目前还不具备监管职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新消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文不具体,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更遑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更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ldqu;一行三会&rdqu;成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多针对线下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领域则鞭长莫及。
(二)监管乏力。一是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业态并不完全适应,容易出现&ldqu;谁都管、又谁都不管&rdqu;的现象,如三方支付属于央行监管,P2P属于信贷业务,由银监会监管,众筹属于股权筹资问题,则归属证监会,因此目前这种&ldqu;管机构&rdqu;的体制,已经滞后于互联网金融&ldqu;跨行业、跨区域&rdqu;的特点,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二是监管措施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突破了现行监管体制的局限,甚至碰触监管底线,但相应制度措施始终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捉襟见肘,被动应对,难以顾及。例如&ldqu;快捷支付&rdqu;就公然抵触《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86号)即&ldqu;86号文&rdqu;。86号文第三条规定:&ldqu;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商业银行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本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权利与义务。&rdqu;要求商业银行现场验证客户身份,之后与客户当面或通过银行网页完成纸质或电子协议签署,严禁商业银行通过任何机构代替或介入客户身份验证及签约环节。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的客户身份验证、客户与银行签约已经脱离银行渠道或界面,而是通过支付宝网页进行,明显不符合86号文要求。
(三)自我约束薄弱。一是风控弱。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风险难把控。二是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三是网络系统天然存在风险。互联网金融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具有高虚拟性、关联性特征,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而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迅速扩散与传染,容易造成整个网络瘫痪,形成系统性风险,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破坏性极大。
(四)消费者自我保护不力。一是自我学习不够。首先,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目前存在很大的空白,涉及到具体产品,相关管理部门风险提示不充分;其次,消费者缺乏自我学习相关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缺乏专业、权威的学习渠道,对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多,识别风险能力弱。据《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统计显示,576%的消费者不知道保障网上支付的办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费者中,40%有实际资金损失。二是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消费者看重短期利益,轻信各种宣传,往往忽视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不认真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在不充分、认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将资金轻易交付他人,或购买金融产品;另外,一些消费者缺乏主动保存证据的意识,特别是对个人资金安全防范,功课远未到位,导致维权时困难重重。三是技术防范能力不强。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多,对网络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比较低,比如轻易点击网页、下载安装不安全软件,没有定期进行木马清理,定期更新密码;或者将个人信息随意输入、轻易告知他人,对个人计算机、手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缺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四是一些消费者对小额损失不以为然,没有及时维权或者报案,给他人以可乘之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侵权、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及其快速发展的现状,当前首要的是从立法入手,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权益保护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维权途径,惩治侵权违约、违法犯罪行为。可借鉴欧美主要国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与经验做法,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特定法律制度体系。
从金融法律法规层面,目前亟须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
从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层面,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以有效控制风险。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又充分包容创新。
思路一:以为主,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为辅,建立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思路二: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并赋予其专门的监管职责,与&ldqu;一行三会&rdqu;划清职责界限,同时加强与&ldqu;一行三会&rdqu;、工信部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作。
思路三:完善监管环境,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惩处机制与信息通报机制,由权威部门建立一个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重要金融产品、侵权违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如钓鱼网站、恶意程序)。
思路四:注重加强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合作,促进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协同处置,在今后可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三)健全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争端处理机制
一要完善争端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要及时推广&ldqu;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rdqu;,尽早开发&ldqu;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网络平台&rdqu;,&bsp;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方便消费者在网上投诉与咨询。
二要增强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建立强制性披露要求、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要做到准确、清晰、动态、全面,对信息披露不到位、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惩处。
三要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探索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对参与各方特别资金吸纳方开展资信评估,对侵权损失进行评估,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搭建一个专业、客观、公正、透明的平台。同时,可借鉴司法仲裁的做法,探索第三方纠纷调解机制。
四要加强行业自律。204年月24日,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议发起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倡议,从8个方面加强行业自律,需要参与各方认真执行,特别是在公开透明、不承诺虚假收益率、不触碰金融监管的法律底线、反对恶性竞争方面,需严格自我约束,切实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
(四)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持技术手段
一要大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推动信用信息网络查询,同时要完善查询系统技术手段,防止被他人恶意侵入和篡改信用信息。
二要强化网络风险技术防范措施。例如针对快捷支付方式,设定必须的流程,具备有效的认证手段与密码保护措施;针对P2P、众筹方式,相关部门可指定几家高科技公司开发相关软件和杀毒软件,统一标准、统一使用;针对客户信息容易泄露问题,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龙头企业,应带头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大幅降低信息泄露的几率。要鼓励和包容互联网金融创新,但应充分论证并经试运行成功后再行推广。
三要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P2P企业、众筹项目,网络理财产品,可探索建立统一数据库,并加强维护,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了解相关信息。
四要加强资金流监控,可借鉴&ldqu;天网工程&rdqu;的思路,针对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专业&ldqu;网络探头&rdqu;,全方位监控资金流向和资金异动情况,防止欺诈与洗钱案件发生。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数量巨大,特别是草根民众居多,素质参差不齐,对金融知识的掌握及风险防范意识各异,因此区分不同层次和目标群体,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教育模式,实行分类施教,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担当起本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不能只顾自身利益;同样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担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重点包括:一是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风险防范技巧;二是勿贪图小利,防止因小失大;三是莫轻信他人,防止上当受骗;四是注重保留证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或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五是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向司法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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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1-26 1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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