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浅谈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农村信用社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在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案件中,职务犯罪居多,在新形势下如何切实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对于稳定农村信用社、稳定农村经济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主要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工作人员在行业上具有其自身特点,其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这就决定了一旦这些人从事犯罪活动,一般都会深思熟虑,考虑周全,作案手段狡猾,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他们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连续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这是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涉案人一般都是在行政管理、信贷发放工作中作文章,多次贪污、受贿或挪用信贷资金和库款,连续作案,有些职工与借款人长期勾结,双方成了“朋友”,借款人为了不按信贷政策、制度优先贷到款,个别领导和信贷人员从中收爱借款人的贿赂。

(三)职务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化。从农村信用社发生的职务犯罪看,其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一是贪污、受贿是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作案金额越来越大。现在涉案金额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已经不算大案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农村信用社工作职务犯罪另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一些信合员工,为了徇私情、谋私利,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对应当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却不坚持原则,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顶名贷款、假名贷款、冒名贷款、化整为零贷款、抵押物价值高估贷款,甚至该抵押而不抵押,有的还伪造信贷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从而产生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四)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联手犯罪、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五)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账、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升级翻新,利用存单作案和电脑作案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开、套取、盗用骗取银行存单等手法,设账外账、做假账,非法吸储和骗取公众存款,非法放贷,或开空头存单给他人融盗抵押,进行诈骗,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

(六)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农村信用社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营业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

(七)农信社职务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因此,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与普通职务犯罪相比更具有危害性。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危害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则是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由于危害了金融秩序,因而严重危害了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些犯罪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农村信用社财产和资产损失。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其金额和损失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二、诱发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近年来发生的经济案件,大都与领导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放松员工思想教育密切相关。管理松弛,内控不力是经济案件高发的直接原因。从农村信用社系统大量经济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件集中在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等岗位。

(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监督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局部利益出发,欺上瞒下,违规越权经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只注重业务拓展,忽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不能彻底贯彻岗位牵制及一人一职(责)原则,内部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形成管理盲点和信息沟通盲点,加之监督防范功能薄弱,案件因此而发;制度检查不到位,方式较原始且流于形式,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三)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管理混乱,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与其他行业相比,现在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从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由于管理上存有许多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一些农村信用社之所以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有的机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内部存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的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允许单人临柜和外出吸收存款,致使犯罪人趁机窃取存单,偷盖印章、伪(变)造印鉴,以高息为诱饵,四处揽存后不入账或少入账,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诱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人员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及导致何种后果存在模糊认识。而一些农村信用社过分偏重“工作业绩”,将业绩和奖励过度挂钩,导致一些业务骨干犯罪的案件增多。

(五)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一些农村信用社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有的农村信用社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有的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六)科技防范差。从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来看,有的利用先进的技术伪造、变造各种凭证,以假乱真,钻检查人员的空子,蒙混过关。特别利用计算机、信用卡等新型金融附生工具作案,其隐蔽性强,难以防范,加上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防范尤为薄弱,给品行差的内部员工留下了空档。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从近几年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案发情况看,作案人员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私欲膨胀、道德观念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突出。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针对形势、任务、环境的变化,经常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把本职工作与农村信用社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奋发努力,积极为农村信用社事业多做贡献;要通过积极宣传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身边的好人好事,联系干部职工事业的发展、工作、生活的变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象“细雨润无声”那样,慢慢渗透干部职工的心田;法制教育要有“震撼力”,通过教育不仅使干部职工知法、懂法,更要守法。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剖析,通过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使干部职工思想上受到“震撼”,警钟常鸣。

(二)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是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案件发生的重要保证。因此,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即根据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地修改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以堵塞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二是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即加强对主要业务环节和要害部位的管理,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换制和要害部位人员定期考察的落实。如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制是否落实;会计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制度、印押证三分管制度等是否真正落实。对无视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一经发现,就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严肃处理。对认真执行制度,有效防范案件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则应及时表彰奖励。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在制定信贷、会计、稽核、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时,要把防范风险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要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相互衔接,要针对出现的问题拾遗补缺,不断完善;要搞好权力制约,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大额贷款、资金拆借、信用担保和经济开支等,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稽核检查,对检查工作必须严格要求,明确责任。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乏力是导致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机制因素。“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这句法学家的名言,已为无数重复的历史事实所证实。不受监督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如脱僵的野马,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现代权力理论告诉我们,权力是无形的,又是有形的;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高高在上,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于自己说了算,讳言监督,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果对其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便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因此各级监管检查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自手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实行监督责任制,在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监督责任。第二,要拓宽监督形式。对可借鉴一些单位的作法,实施主要负责人缴纳防范职务犯罪风险金,促其尽力履行职责,把防范职务犯罪落到实处。第三,要大力宣传打击职务犯罪获得的成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鼓舞斗志,树立信心,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存在的土壤。

(四)加强防范技术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操作早已由手工转为电脑操作,并实现了联网。金融犯罪也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几个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目的,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对防范技术的研究,为打击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风险。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使犯罪分子最终得不偿失。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及危害社会的严重性,在腐败现象逐步升级的今天,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绝不能手软。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进行处理。对刑罚量刑较轻的立法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要从法律上保证犯罪风险和成本远远大于其既得的和期望的可得利益,使犯罪分子真正无利可图,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而自觉守法,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在抓大案要案的同时,重视对中小案件的查处。近年来,国家加大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案要案不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人们在愤怒的同时,不仅有了一种深思:为什么那些犯罪分子如此猖狂而胆大妄为?真是刑法没有威慑力吗?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说,国家对金融大案要案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是不容置疑的。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几乎所有的重特大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如果我们在职务犯罪刚刚开始,危害后果不是那么大的情况下,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使其犯罪风险和成本远远大于其已有或期待可得的利益,至少职务犯罪不会这么迅速、疯狂地发展和蔓延,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3-06 22: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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