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bsp;&bsp;&bsp;一、指导思想

&bsp;&bsp;&bsp;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维护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规范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办法,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兼顾行业差别,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真正做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

&bsp;&bsp;&bsp;二、实施范围和时间&bsp;&bsp;

&bsp;&bsp;&bsp;根据湘政办发〔20〕89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我县具体实施范围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在职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在职人员从202年0月日起实施绩效工资;退休人员从202年4月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度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含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下同)和规范津贴补贴第二次提高标准后的水平构成。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年人均8960元标准作为我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以下简称基准线)。

(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各个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经所属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变动。

四、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掌握(特殊单位可适当调整比例,但须报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备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按月或按季打入工资账户。县人社部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对应职级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技、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以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但又要防止差距过大。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人社和财政两部门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绩效项目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月打入银行工资账户。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也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打入银行工资账户。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办法。

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一)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

、在职人员按所聘(任)岗位等级(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2、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新聘用的熟练工、学徒工等岗位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在职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及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需停发工资的,由主管部门提供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办理。

(三)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人员绩效工资待遇问题

、受降聘、撤职的人员,按受处分后所聘的岗位等级(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处分解除后,不视恢复原聘岗位和效绩工资。

2、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不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待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bsp;&bsp;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各单位按规定对引进的个别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报酬及经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对做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下同)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得另行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岗位(等级)层次对应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全额拨款的退休人员,其原退休费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生活补贴中,不再单独发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原退休费构成中高出30%部分予以保留,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发放;生活补贴标准扣除高出30%部分后的部分作为单独一项,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三)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在职人员不能按基准线百分之百发放的情况下,可按相应比例核发生活补贴标准扣除高出30%部分后的部分。

七、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执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高出基准线部分由单位从合规的资金中列支。&bsp;&bsp;&bsp;

(二)要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随工资直接划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财政按总量拨入单位,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局备案后,由单位划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所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原则上随工资一并打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

八、工作要求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到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县人社局要与县财政、组织部、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加大对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特别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兑现到位的问题,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县人社局、财政局、信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掌握各类矛盾发展动向,认真进行排查调处,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按轻、重、缓、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加以解决。各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明确党政&ldqu;一把手&rdqu;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稳定工作,确保我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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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7 2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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