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室是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学习、工作、议事以及其他活动的综合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室。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顺利开展农村基层各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室的管理和使用,使其成为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代理服务中心、培训教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室要达到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地基适宜扩大面积,功能配套,设施齐全,格局划分明晰,具备&ldqu;四室&rdqu;功能。

第五条室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砖墙或透视墙),外围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通向活动室的道路应硬化。庭院内要合理规划,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励志名言p)

第六条村级组织活动室门口悬挂村&ldqu;两委&rdqu;的标牌。

第七条活动室设置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栏。

第八条活动室内部要配置必要的桌椅、图书杂志、文件资料柜以及电视机、影碟机等远程教育设备。

第九条村&ldqu;两委&rdqu;办公室要有门牌,内部配置必要的办公桌椅、办公用品、资料柜等,村党组织、村委会有关制度要上墙等。

第十条建立健全&ldqu;三会一课&rdqu;、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民会议、&ldqu;一事一议&rdqu;、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基本规章制度,村&ldqu;两委&rdqu;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村集体拥有使用权。在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中,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室的使用性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室进行私自买卖、租赁、挪用、侵占。确因整合资源、规划开发等原因需要对村级组织活动室及其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召开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公示,报乡党委研究形成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乡办指导村明确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签定管理协议,建立公物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以及活动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村级组织活动室财产帐目要适当公开。

第十四条将村级组织活动室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把村级组织活动室管理纳入对村党组织书记工作考核的范畴,进行检查、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0-17 20: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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