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bsp;总则

第一条&bsp;为更好地促进我区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建设,加强对公共文体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按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关于开展社区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湖南省《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好导向,充分利用公共文体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文化、学习中心设施、设备和公共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与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组织社区教育各类志愿者组成义务讲师团。

  第四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bsp;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终身教育进社区工作部署,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及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卫生健康和法律法规、劳动就业技能等教育,形成终身教育体系。

  第六条&bsp;以&ldqu;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rdqu;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社区文体健康发展。

  第七条&bsp;对社区居民开展图书借阅、电子浏览和文化培训、辅导、讲座、上岗培训等文化服务,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社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教育舆论、法律等手段,形成社区教育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协助区政府监督当地文化经营单位。做好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工作。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倡导&ldqu;文明家庭&rdqu;、&ldqu;文明楼栋&rdqu;等群众性自我教育形式。

  第九条&bsp;充分发挥社区各类人才的作用。为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建设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多内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健身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加强社区全民健身网络和骨干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提高健身指导水平。建立社区健身辅导站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形成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第三章&bsp;设施、设备

第十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是指由政府设立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场所;社区体育设施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运动场所、健身路径等。

第十一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方便居民、讲究实效的原则,社区文化中心和学习中心实行场地共享,设施共用。有条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50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场(即:图书阅览室藏书量达800册以上,报刊杂志3种以上;社区课堂或培训室;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防盗设备。学习中心须配专用培训教室2间,并有相应课桌椅,其中一间作电脑房,配备电脑8台以上,能上网学习。

  第十二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及健身路径、健身广场和体育场地应设置标识牌,各活动室也应设置相应标识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上墙,明确标识各种设备的使用办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醒目位置张贴社区教育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

  第十三条&bsp;有计划地购置、更新文娱、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学习中心办公室需配备计算机、打印设备。需加强健身路径器材、体育场地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的设施、设备、图书和社区体育设施属国家或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其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衡阳市石鼓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文体方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区政府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者,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我区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bsp;社区应设专人负责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严格实行责任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实物加贴标签,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维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应对本中心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bsp;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体育场地及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对所属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体育场地及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监督责任;负责组织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每半年及年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对属于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固定资产中的文体方面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报区教文体局备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检查工作。

第四章&bsp;管理

  第十七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的管理主体是所属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bsp;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切合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要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开放时间要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要向居民开放。如更改开放时间,应以适当方式预先通知居民。学习中心每月举办社区培训活动不少于次,特色创新活动全年不少于2项。健身路径、健身广场及社区体育场地全天候开放。

  第二十一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一经成立,不得随意撤消、合并或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因行政区划的变更确需变动的,经区政府同意,在不缩小原面积的基础上,移地配置,做到同步进行。加强健身路径、健身广场、体育场地的管理工作,做好场地、器材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器材安全使用。发挥社区体育指导员的指导作用,利用场地与器材,开展各类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

第五章&bsp;人员

  第二十二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同时向所在社区招募社区志愿者协助管理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事务和社区体育设施,兼职志愿者-2名,每套健身路径聘名兼职志愿者。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知识,热爱文化体育公益事业,服务意识强。学习中心的教师队伍要做到因地制宜、专兼结合,要按照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配备好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同时建立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做到层层发动,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bsp;全区每年开展评选石鼓&ldqu;群文之星&rdqu;、&ldqu;群体之星&rdqu;、&ldqu;终身教育之星&rdqu;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第六章&bsp;经费

第二十四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体育器材和场地管理经费以政府投入、社会投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bsp;经费的使用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bsp;指导

  第二十六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区教文体局和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bsp;区教文体局和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bsp;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和社区体育工作纳入创建&ldqu;和谐社区&rdqu;活动考核和街道办事处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各社区必须拥有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才可参加先进评选。

  第二十九条&bsp;对领导重视、管理规范、文化活动丰富、社区居民参与广泛、经费有保障的社区文化中心、学习中心给予表彰、命名。

第八章&bsp;附则

第三十条&bsp;各街道文化站、社区学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bsp;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bsp;本办法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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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9 15: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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