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客渡船签单发航实施办法


天元区客渡船签单发航实施办法

第一条&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bsp;辖区水上客运渡口码头均实行签单发航,配置专职或兼职发航签单员。

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00人次以上的客运渡口码头,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实行抽查签单发航,节假日、赶场(集)日和其他预计客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时段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

第三条&bsp;发航签单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ldqu;六不发航&rdqu;规定,即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戴浮具不发航;及时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报镇(办)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及时处置,避免安全事故。

第四条&bsp;发航签单员由镇(办)政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聘用,逐年签订用工合同,并制定发航签单员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优秀的,可优先续聘;对不称职、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关系;对严重失职或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bsp;客渡发航签单员薪资报酬及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常年预算,由政府水上客运管理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相关规定和考核结果,拨至镇(办)政府财务专户,由镇(办)政府具体管理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bsp;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水上客渡安全有序。

主题词:发航签单员  实施办法

如报送: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局、市海事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sp;204年2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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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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